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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fqchen (明年六月结题), 信区: CE_bulletin
标 题: 清华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发信站: 听涛站 (2001年12月27日23:20:19 星期四), 站内信件
清华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经1990-1991学年度第十四次校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建设良好的校风和学风,根据国家教委《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视情节轻重、认识错误的态度,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
警告; (2) 严重警告; (3) 记过; (4) 留校察看; (5) 勒令退学; (6) 开除学籍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处理如下: 1. 被判处徒刑、拘役或劳动教养者
,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2. 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
处分; 3. 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
侮辱和诽谤他人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 除上述条款规定外,对有下列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
分: 1. 打架斗殴; 2. 考试作弊; 3. 无故旷课; 4. 偷窃、诈骗、抢劫; 5. 道德
败坏,生活作风越轨; 6. 赌博; 7. 伪造、涂改、转借证件、证明等欺骗行为; 8.
损坏公共财物; 9. 扰乱公共场所或教学秩序; 10. 非法经商; 11. 侵犯学校权益
,给学校造成损失; 12. 无理取闹,妨障工作人员正常工作; 13. 其它违法乱纪行为
。
第五条 对检举揭发人或对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进行报复者,从严处理。
第六条 受纪律处分者,附加给予下列处理: 1. 取消一年内享受各种奖学金资格;
2. 享受贷款者,一年内应分别减发、停发或全部取消; 3. 受过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者,不授学位,取消报考研究生资格。
第七条 对犯错误者,要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严肃批评教育。处分时要持慎重态度
,实事求是。允许本人申辩,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申诉。
第八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确有明显进步者,可按期解除察看
;有突出表现或先进事迹者,可提前解除察看。 察看期间对错误坚持不改或另有违
纪行为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毕业时未解除察看者,不发给毕业证书
,按结业处理。待留校察看期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向学校提供其工作中
表现情况并签署意见,经校务会议批准,可补发毕业证书。
第九条 被勒令退学、开除学籍者,回家庭所在地(原为在职职工的由原单位接收),
路费自理。
第十条 给予处分的审批程序: 1. 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与学生处
协商;给予研究生处分,与研究生处协商;由系务会议批准,在系内公布,并报学生处
或研究生处备案。 2. 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由系务会议
提出处理意见,由学生处(研究生处)报校务会议批准,并在校内公布。
第十一条 本条例经一九九○~一九九一学年度第十四次校务会议修订通过,自公布
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条例若与本条例有冲突,以本条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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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为诸善之基,自由为诸善之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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