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_bulletin 版 (精华区)

发信人: fqchen (明年六月结题), 信区: CE_bulletin
标  题: 关于考试作弊的规定
发信站: 听涛站 (2001年12月27日23:38:50 星期四), 站内信件

第四条 违反考场纪律者,视情节轻重分别处理如下:

     1.闭卷考试时携带有关书籍、资料进考场,又不按要求集中存放者,按违反
考场纪律论处,给予警告处分。

    2.考试时通过各种手段获取他人答题信息或为他人提供答题信息者,给予严重
警告或记过处分。

    3.闭卷考试翻看书籍、资料,利用计算器、夹带纸条或以其他手段事先准备好
与所考课程有关的内容进入考场构成作弊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代替他人考试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由他人代替考试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6.因考试作弊受过处分而又再次作弊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7.考试时作弊,虽未被监考或巡视人员发现,但事后查出并核实证据确凿者,
也要给予相应处理。

    8.在校级以上体育竞赛中有欺骗行为者按考试作弊论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冒名顶替参加比赛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服用违禁药物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
分。

    9.属于其他作弊情节,可参照上述类似条例给予相应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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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为诸善之基,自由为诸善之母
※ 来源:·听涛站 tingtao.dhs.org·[FROM: 匿名天使的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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