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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bcat (骑马看唱本--且行且歌), 信区: CE_bulletin
标 题: 这件事情我的一点想法(转载)
发信站: 听涛站 (2002年03月29日19:57:49 星期五), 站内信件
【 以下文字转载自 civil_express 讨论区 】
【 原文由 bcat 所发表 】
本来我明天就要参加一个考试了
时间也很紧张
真的是很忙
可是看了全站仪的一些文章
还是想说一些
显然损坏仪器的同学是非故意的
我们来看一下刑法和民法上对故意和非故意损坏财物的不同处理情况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它严重情节的行为
polite同学造成的损失已经够了数额较大的标准
但是显然他是无意的,所以不能符合这里的要件
民法上对于损坏公私财物的规定是
损坏者恢复原状,如不可能恢复原状,要照价赔偿
polite同学应该可以按这个进行了
而学校里的规定也说明了赔偿的一些说法
20000元钱对于一个同学确实是很多
但是这是应该承担的
法律上说
满18岁,智力精神正常的人就要负全部的民事责任了
民间的说法是男子汉敢作敢当
自己的事情要敢于承担
大家也不是不会帮你
我想这些polite都知道
但是绝不是因为无意就可以免除自己的责任
无意和故意的区别不是赔偿的区别
而是犯罪的区别
我最无法忍受的是有些人提出的吵作的想法
谁都可以在这里要求帮助
但在这里吵作会让人不齿
刘海洋也是吵作的牺牲品
goodee你如果闲得没事就好好帮polite想想怎么去筹钱吧
测量课我也上过
好像现在还是这些老师
可以说这些老师都非常好
至于保护仪器是老师贯穿整个课程得教导
再出现这种人为的损坏真的很不应该
这完全是可以避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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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你在路上满心欢喜 不是为了风景美丽 是为了你
※ 来源:·听涛站 tingtao.dhs.org·[FROM: 匿名天使的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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