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_bulletin 版 (精华区)

发信人: Muller (胖胖熊~~快乐多来咪), 信区: CE_bulletin
标  题: 再说学位授予中的法律问题
发信站: 听涛站 (Wed Jun 21 20:29:17 2000), 转信

    晚上上自习的时候仔细考虑了一下这个case,发现里面还是有些问题的。
    前面认为学校的学位授予是合同的履行,现在想来,有些不妥。首先学校与
学生并不是平等主体,而且也不是简单到学生交学费学校授予学位,所以不能简
单的套用民事合同关系。另外有人说这是行政合同,也是不妥的。行政合同一直
是一个应用比较谨慎的概念,而且被很小心的限制在BOT等少数领域中,加上并
没有制度上的支持,所以在这里不应主张合同权利。
    在这里,学校的学位授予部门,属于国家学位主管部门的授权单位,因此,
应当对学位授予部门不当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或者行政诉讼。
    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有权对于行政机关不当的行政行
为,向行政机关的复议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不过,由于行政复
议本质上是行政机关的自身修复功能,因此行政复议采取一审终结制。行政相对
人通过行政复议,权利得不到救济的,得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然,也可以直接进入司法程序,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前一段时间,高校间合并成风,各个高校专业之间的关停并转增也不断。因
此,类似的问题,会逐渐暴露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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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学没有真理,只有价值。

※ 修改:.Muller 于 Jun 21 20:56:39 修改本文.[FROM: 匿名天使的家]
※ 来源:.听涛站 cces.net.[FROM: 匿名天使的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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