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_bulletin 版 (精华区)

发信人: rainson ( 心剑◎心雨◎心生), 信区: CE_bulletin
标  题: 理性看刘与狗熊事件 (转载)
发信站: 听涛站 (2002年02月27日11:05:51 星期三), 站内信件

发信人: npt (牛皮糖★红袖添香夜读书), 信区: StudentUnion
标  题: 理性看刘与狗熊事件 (转载)
发信站: BBS 水木清华站 (Tue Feb 26 21:49:17 2002)

【 以下文字转载自 THUExpress 讨论区 】
发信人: gyvance (北斗), 信区: THUExpress
标  题: 理性看刘与狗熊事件
发信站: BBS 水木清华站 (Tue Feb 26 17:59:39 2002)

对于刘之行为,我们没必要对其做夸大的或是缩小的评论。我们要做的是实事求是的看待
他的行为以及后果,并对此事做出合理的处理。

首先,我们看刘的行为
  刘的行为,可以从主观客观两个方面加以分析,主观上,刘具有主观恶性,对国家保护
动物造成了故意伤害,但不是猎杀,触犯了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及有关法律,由于其实施
了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因此,他的行为与斗牛,猎狐行为不具有可比性(尽管在形式上可
比,但在法律上不具备),与宰杀鸡鸭等动物行为也完全不同。
  根据法不禁止不为罪的原则,刘的行为恰恰触犯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因此,对刘进行
一定的法律制裁是肯定的。而且刘在法律上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具有识别能力与控制能力

非精神病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因此,对其使用有关法律,主体上完全合适。
  偶看到有的媒体及有关部门要求对其进行精神状态鉴定,是合理的,因为当事人提出该
异议,对此,是程序问题,是为了谨慎处理该事件的必要的步骤。
  客观上,刘实施了法律故意伤害国家保护动物,侵犯了北京市动物园作为动物保护、展
览、教学、研究的工作正常进行,致使该园的正常旅游秩序被扰乱,并使动物受到伤害,
对动物园的财产造成一定的损失。因此要进行赔偿并承担有关法律规定的刑罚。

其次,我们看刘的后果
  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其后果应由其本人承担,但是,由于其是在校大学生,而且是清
华大学的学生(偶觉得清华大学没必要为此觉得丢金了脸面,母有十子,各个不同,有好
有坏,不一而足,试问,哪个学校没有几个这样或那样的学生?),如果其个人赔偿能力
有问题的,可以由其监护人,即其母亲,代为赔偿。但是看情况,其家庭财产不具有完全
赔偿的可能。因此,这笔巨款从何而来,还是个疑问。
  其直接后果,是给其动物园的财产,旅游秩序造成侵害,给其学校的名誉造成影响,给
其个人自由和前途造成不可恢复负面影响,间接后果是给其家庭造成了毁灭性的打击。

第三,我们看对刘的处理
   偶觉得,对刘的处理,肯定是按照现有的法律,进行依法判决。不能因为其是清华的
大学生就特殊处理,因为根据刑法的三原则,任何人适用一律平等,罪刑法定,罪刑相适
的原则,对其的处理,只能是依法处置。但由于其社会影响强烈,诉讼法规定,应由中级
人民法院审理。

第四,偶的个人看法
       大家对此事的认识与看法有些误区:
        1、不能因为是清华的,就可以宽恕处理。
        2、不能因为是大学生就应该宽恕处理。大家以后也不要以为自己是北大的,或
清华的就可以很NB,法律面前没有任何特例。或许,正因为是名校的,才更应有名校的风
采。
        3、法律和情理面前,是只认法律,而不认情理的。一些生活常识性的东西,不

作为执法依据。
        4、关于媒体的炒做,若从正面上看,说明社会对大学生的关注,说明社会责任
、舆论对该事件的处理的密切关注;负面上看,说明媒体挖掘新闻点薄弱,一些媒体还比
较幼稚。媒体对若干事件的推波助澜作用很恶心。
        5、无论其同学,学校如何提出减刑或减少负担责任的想法何观点,都不能成为

庭量刑的依据。
        6、对待该事情很值得大家深思。要反思我们的教育制度、单亲家庭的儿
童的心理健康问题,大学生的自我教育及社会责任等方面的问题。恐怕,这里,最
为深刻的问题是我们的教育制度。
        7、清华前几天,布什访问所带来的公关效应,被刘的行为给破坏一空,哎,清
华的感觉,一定很尴尬。

偶不是学法律的,一些法律上的用词不当之处,尚清各位大虾海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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遥看天边北斗星
且歌且舞且徘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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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铁匠铺关门喽。。。。
             
※ 来源:·听涛站 tingtao.dhs.org·[FROM: 匿名天使的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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