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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研究生课程学习管理办法
发信站: 听涛站 (Tue Feb 29 00:26:04 2000), 转信


研究生手册
研究生课程学习管理办法

一、研究生课程选修及学分管理办法
  1. 研究生入学前,经正式手续随本校硕士生修过我校研究生课程且考试成绩合格者
,入学后经核实承认其学分。
2. 研究生如选修大学本科课程,均作为补修课程,不计学分。
  3. 教学实践、社会实践、学术活动、专题讨论、文献阅读和选题报告、专题实验等
教学环节,必须由有关教师写出评语和考查结果,方能取得学分。
  4. 研究生按培养计划的规定,要选学外校研究生课程(或属跨学科的大学本科课程
),须经导师同意。选修后须经考核,成绩单须有开课校研究生主管部门盖章,交院(
系、所)研究生主管部门审核后,方能取得学分。
  5. 考试及格或考查(含补考)通过的课程,方可获得相应的学分。
  6. 研究生一般每学期应根据规定的时间按照培养计划和开课目录进行选课,开课两
周内可办理补、退选手续,逾期不予办理。若所选课程有变化时,院(系、所)研究生
主管部门负责及时通知研究生本人。
7. 研究生选学的课程均须参加考核。未办退选手续,无故不参加考核者,或开卷考试不
按教师规定的时间交答卷者,则该课以不及格论,凡已正式办理选课手续并参加了考核
的课程,其成绩一律记入研究生学习成绩单。

  二、研究生课程学习成绩考核及管理办法
1. 课程学习成绩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研究生学位课程的考核,一律采用考试方式。非学位课程的考核方式,由导师和研究生
在制定培养计划时确定,选课时确认。
考试可以采取笔试、口试、笔试加口式的方式进行。可以是开卷,也可以是闭卷考试。
具体采用何种方式由任课教师确定。
专题讨论、实验、教学实践、社会实践、文献综述与选题报告等教学环节的考核主要用
考查的方式进行。考查主要是由教师根据平时完成作业(包括习题、实验报告、课堂讨
论、文献阅读的数量和质量,教学实践的效果等)的情况进行检查,文献综述与选题报
告,要写出书面报告由导师写出评语,给出成绩,通过者,获得相应学分并记入学习档
案。
  社会实践要求写出思想小结和技术报告,由单位负责人写出评语,系考核小组给出
成绩,方可记入学习档案。参加学术活动情况经导师审定,记入学习档案。
学位论文以答辩的方式进行考核。
  2. 研究生课程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学期末两周内停课进行复习和考试。各科考
试的具体日期在学期结束前一个月确定。公共课考试日期,由研究生院和开课单位商定
后,通知各系,各系再确定其他课程考试日期。各系和课表室商定考试教室后,及早通
知考生。
  3. 成绩评定。考试课程成绩一律采用百分制,考查课程成绩记“通过”或“不通过
”。
4. 《研究生考试、考查成绩登记表》应在考试后十天内,由任课教师填写成绩并签字,
经开课系盖章后,送研究生主管部门。
《研究生考试,考查成绩登记表》应长期保留并存档。研究生院将不定期抽查, 成绩一
经任课教师签发后( 除补考正常修改外), 任何人无权随意修改, 若违反规定, 将严肃处
理。
   5. 考试不及格,应由本人写出补考申请,经导师同意后,可以补考一次。补考一
般在下学期开学后二周内进行。补考的时间、地点应由开课系通知研究生所在院(系、
所)及早转告考生。
补考的要求应与正常考试一样,补考的成绩与正常考试同样记分,但应在成绩后面注以
“补考”字样。
考查不通过,负责教师可根据具体情况,允许补行考核一次,并在成绩后面注以“补考
”字样。
因病不能参加考试,必须有清华大学校医院证明,经系研究生科批准方能缓考。因事一
般不能缓考,特殊情况经批准缓考的与下学期开学后的补考同时进行,仍按正常考试记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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