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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TeacherZhang (tz★第五章三维内参型附加...), 信区: CE_bulletin
标  题: 清华大学关于研究生办理结婚登记的暂行规定
发信站: 听涛站 (Tue Apr 10 21:33:14 2001), 转信

清华大学关于研究生办理结婚登记的暂行规定

根据国家教委(87)008号通知及国家鼓励晚婚的精神,为了使研究生能够集中精力学习,对
研究生办理结婚登记规定如下:

一、批准结婚条件

⒈ 对方为学生的本校研究生(含定向生、委托代培生),批准结婚的最低年龄为男:28周岁
;女:26周岁。如一方超过30岁,可适当灵活掌握。
对方已经工作的研究生,批准结婚的最低年龄为男:26 周岁;女:24周岁。

⒉ 委托代培生、定向生在符合上述年龄规定的前提下,还须征得委托代培或定向单位的
同意 。

⒊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作为特殊情况审批:
⑴ 有一方已批准将出国两年以上;
⑵ 对方已经工作的研究生,且男研究生的对方已超过26周岁,或女研究生的对方已超过
28周岁;
⑶ 来自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研究生,且对方在外省市工作。
上述情况,批准结婚的最低年龄为男:25周岁;女:23周岁。

⒋ 已确定分配工作单位的应届毕业研究生,批准结婚的最低年龄为男:25周岁;女:2
3周岁。但对毕业后继续在校学习的研究生仍须按前面三条标准审批;

二、审批程序

⒈ 研究生提交结婚申请和对方有关证明材料;
⒉ 院(系,所)研究生工作主管部门会同研究生工作组、人事工作主管部门按条件审批

⒊ 经院(系,所)批准后,携带本人研究生证到研究生院思想教育处开具结婚证明;
⒋ 审批工作一般只在一月和六月的每周一、三、五上午集中办理,平时只进行一方已批
准将出国人员的结婚审批工作。

三、已婚者应当晚育,在校期间不得生育,不给生育指标。户口、人事关系在我校的研
究生,怀孕三个月以上者,必须退学回家庭所在地。

四、户口、人事关系仍属原单位的委托代培生和定向生,怀孕三个月内必须提供医院证
明,办理休学离校手续。怀孕后仍不按规定办理休学离校手续者,予以退学,取消其学
籍。

五、申请结婚的研究生,在住房及毕业就业等方面与普通研究生一样,不予特殊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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