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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才子杯足球赛章程
发信站: 听涛站 (2002年09月20日21:59:32 星期五), 站内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清华大学材料系 "材子杯"足球比赛是材料系内最高级别的足球比赛。
第二条
本届比赛仍采用杯赛制。
第三条
举办本次比赛的目的是为了普及足球运动,促进我系体育活动的开展,促进全民健身计
划在我系内的推广,为广大同学提供比赛机会,增强同学的体质,并促进我系足球水平
的提高。
第四条
本次比赛由清华大学材料系学生会主办,材11班承办。
第二章 赛 制
第五条
本次比赛仍采用往年的杯赛制,由于今年学校场地情况的限制,预计本届比赛将贯穿一
学年。
第六条
1. 本次比赛分为小组赛和淘汰赛两个阶段。
2. 比赛首先进行小组赛的阶段。将全部报名参赛的队伍根据上届比赛的成绩划分种子队
,对于联队,则参考去年成绩较好的班级的比赛成绩,同时承办班也自动设为种子队。
3. 小组内进行单循环比赛,成绩好的球队进入淘汰赛阶段比赛。
4. 小组赛阶段结束后,进行淘汰阶段的比赛。根据事先安排好的赛程进行淘汰赛,直到
产生冠军。
第三章 报 名
第七条
本次比赛原则上本科生采取以班为单位的组队的报名方式,每班限报一队。鉴于有些班
男生较少的实际情况,可采取2个班联合的形式组队报名参赛,但不得多于2个班。研究
生可以自由组队参赛,但不计其成绩。
第八条
参赛队员必须是在清华大学材料系正式注册的本科生或研究生,系所报名队该班学生。
第九条
每队报名人数不限,本班同学均有资格上场。
第十条
每队必须设领队一名,并应由班长担任。在队员中必须指定队长一名。
第十一条
报名时每队需出裁判至少三名(一名主裁,两名边裁),多者不限,并将联系方式告知
组委会。
第十二条
按照规定时间,携带报名表、报名费、精神文明押金等到指定地点报名。
第十三条
每队需交报名费30元(不退还),交精神文明押金20元,全部比赛结束后退还扣除罚金
外的剩余部分。
第十四条
报名时间为九月二十日晚9:30,地点在23#106学生会办公室。
第四章 分组与抽签
第十五条
(分组方法)
将所有参赛队分为四个小组
种子队(共四支队伍): 材01(去年四强)
材91(去年四强)
材11(承办班)
新生杯赛冠军
说明:由于去年冠军(材81),四强的另一支球队(材83)均已毕业,故无法参加本届
比赛。
第十六条
(抽签方法)
事先排好赛程。然后各队抽取其代号。
第十七条
淘汰赛阶段不再举行抽签,按赛前制定的赛程比赛。
第十八条
(抽签安排)
抽签将在报名会后立即举行。
第五章 组委会
第十九条
建立2001年至2002年"材子杯"足球赛组委会的目的是更好地协调各方面关系。
第二十条
清华大学材料系"材子杯"足球赛组织委员会由清华大学材料系学生会、材11班主要干部
组成。
第二十一条
组委会还将聘请学校有关领导、老师,及清华大学学生绿茵协会有关人士担任组委会顾
问。
第六章 参赛队
第一节 队 员
第二十二条
队员在上场比赛时必须穿着统一的服装(守门员除外),包括上衣、短裤、护袜、胶钉足
球鞋。如有特殊情况由当场主裁决定。
第二十三条
队员在上场比赛时可以穿着适当的防护器具,包括软质护膝、护肘等,但是不得穿着护
腿板等容易造成伤害的防护器具。
第二十四条
队员在上场比赛时不得穿着比赛专用足球鞋或专用训练鞋(俗称"拐子",包括"软拐"、"
硬拐")。
第二十五条
队员在上场比赛时不得携带容易造成伤害的物品,如眼镜、手表、钥匙、项链等。
第二十六条
队员在上场比赛时,必须将上衣下摆必须塞在短裤内。
第二节 领 队
第二十七条
每支参赛队伍必须设领队一人,领队应由班长担任(联队选其中一个班的班长担任),
由于特殊情况,班长不能担任领队的,则由体委担任。
各系领队必须负责约束本系队员和观众。
第二十八条
在本队比赛时,如遇特殊情况,领队不能到场,应由其他人暂时代替领队行使职权,并
具有领队的责任,否则不得参加比赛。
第三节 球 队
第二十九条
球队所有人员(包括领队、队员、观众)必须遵守《足球竞赛规则》和《材子杯足球赛竞
赛规程》的各项规定,要尊重裁判员和对方队员及观众,不应该有过激的语言和行为。
对于违反本条规定的将进行严肃处理。
第七章 裁判员
第三十条
本次赛事采取国际足联要求的常规裁判组织形式,每场比赛设裁判员四人,其中主裁判
一人,助理裁判员二人,比赛监督(即替补裁判员)一人。不采取五人裁判制,即两名主
裁判。
第三十一条
(比赛监督职责)
1、比赛监督要在比赛前十分钟到达比赛场地,做好准备,让双方领队填写表格,登记上
场队员名单。
2、比赛监督要监督比赛,维持赛场秩序。
3、比赛监督要配合另外三名裁判员检查双方队员装备。
4、比赛监督要认真填写表格记录替补情况、进球情况、红黄牌的情况,在比赛后交组委
会;另外,遇特殊情况要写出书面材料交给组委会,以便进行处理。
5、比赛监督要和第一助理裁判员配合,完成替补过程。
第三十二条
(裁判员职责)
1、裁判员要严格执行规则,不感情用事,徇私舞弊。
2、裁判员要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在场上保持清醒的头脑,控制好场上的局势,不要受
双方队员的影响。
3、在比赛开始前,裁判员要协助比赛监督进行队员的登记和证件检查工作。
4、在比赛开始前,裁判员要检查上场队员的装备。
5、如果比赛中有需要说明的情况,裁判员要在四十八小时内将书面材料交联赛组委会裁
判委员会,由裁判委员会转送仲裁委员会。
6、裁判员必须对每张红牌都要以书面形式说明。
第三十三条
参加执法材子杯足球赛的裁判员(包括主裁判、助理裁判)由各班推荐,组委会指派。参
加执法本届比赛的裁判员都要经过组委会的培训和考核。
比赛监督将由组委会指派,由承办班主要干部担任。
第三十四条
本次比赛除经组委会特殊说明的以外均采用二零零零年七月一日开始使用的《足球竞赛
规则》〈英文版〉。
第三十五条
执法本次比赛的裁判员由组委会负责聘请或指派。
第三十六条
裁判员必须秉公执法,不得徇私。如有徇私舞弊,一经发现一律从速从重处理。
第三十七条
裁判员比赛当场具有最高权威性,裁判有权对被认为干扰了比赛的任何人提出警告,直
至罚令出场。
第三十八条
比赛监督在比赛结束后请裁判员及双方队长、领队确认并签字。
第三十九条
有关执法的问题可向组委会进行咨询。
第八章 比 赛
第四十条
(赛程:由组委会办公室负责安排,具体比赛时间将视借场地情况临时确定。)
1、比赛从第三周开始,利用课余时间进行。比赛具体时间地点提前通知。
2、所有比赛原则上一经确定不予调整,如有特殊情况,参赛队不能按时比赛的,必须提
前三日通知组委会,另行安排比赛,否则比赛时不到场将按弃权处理。
第四十一条
(比赛时间)
1、小组赛阶段:上、下半场各四十分钟,中场休息十分钟。被次比赛共分四个小组,每
组前两名出线。
2、淘汰赛阶段:
A、上、下半场各四十分钟,中场休息十分钟。
B、如果八十分钟没有分出胜负,则直接采取互罚球点球的方式分出胜负。
C、下半场比赛与点球决胜之间不休息。
D、以上涉及的所有时间问题以主裁判的表为准。
第四十二条
(成绩记录方法)
本条中所有涉及时间的项目均以当值主裁判的表为准。
1、在循环赛阶段,比赛采用国际通行的"三分制"积分方法。
A、在八十分钟内战胜对手,得三分;
B、在八十分钟内负于对手,得零分;
C、在八十分钟内,比赛双方战平,双方各得一分。
D、在循环赛排名过程中,积分多的队伍名列前;如果两队积分相同,则看两队比赛的胜
负关系获胜者名次靠前,若打平则净胜球多的一队名次列前;如果两队净胜球数相同,
则进球多的一队名次列前;否则采用加赛或抽签的方式。
2、在淘汰赛阶段,赛程根据循环赛阶段的比赛成绩确定,比赛必须分出胜负。
A、如果八十分钟内没有分出胜负,则采取罚球点球的方式分出胜负。
3、如果参赛双方中的一方弃权,则记按时出席方三比零取胜,得三分。
4、如果参赛双方均未按时到场,比赛取消,双方均记零比三负,积零分。
5、如由于特殊情况,比赛在八十分钟内被裁判终止,由组委会决定如何处理该场比赛(
如重赛、判负、取消等)。
6、如果在淘汰赛阶段有一方弃权,则判弃权方零比三负。
7、如果在淘汰赛阶段双方弃权,则判两支队伍为相应排位段的最后两名。出线队将再赛
,如再双方弃权,则双双取消下一轮比赛资格。
第四十三条
在比赛时,领队和参赛队员应携带证件提前五分钟到达场地,填写表格,登记上场队员
和替补队员名单。
第四十四条
规定开赛时间过后十五分钟,一方领队未到场或队员不足七人,则按无故弃权处理。
第四十五条
每场比赛中换人次数为六次,换下的队员不能再换上参加比赛。对于违反本规定的队员
当值主裁有权暂停比赛,要求该队员被换离场,不服从主裁此项命令者可被直接罚令出
场
第九章 申诉和仲裁
第四十六条
如果对比赛过程有异议,应由领队在比赛结束后向比赛监督提出口头申诉,并在二十四
小时内向组委员会提出书面仲裁要求(在仲裁要求中必须叙述比赛时的情况)。组委会会
在七十二小时内做出裁决。
有关裁判员的申诉,组委会不予受理;但是各队可以对裁判员的执法进行情况反映(必须
以文字形式),由组委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内部处理。
第四十七条
裁判员、比赛监督在接到领队的口头申诉要求后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并
交送组委会。
第四十八条
裁判员、比赛监督的报告和领队的书面申诉要求是组委会做出最终裁决的主要依据。
第四十九条
仲裁委员会做出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第十章 奖励与惩罚
第一节 奖 励
第五十条
比赛冠军将获得材子杯足球赛奖杯、证书及奖品。亚军将获得证书及奖品。
第五十一条
在比赛中进球最多的队员将获得"最佳射手"称号,并颁发证书和奖品。
第五十二条
对于在比赛中表现出较好精神的队伍将授予"精神文明风尚奖",并颁发证书。
第二节 惩 罚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章程第八条的队伍将被取消全部比赛资格,收回该队及其队员的奖杯、证书、奖
品及一切荣誉称号,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元。
第五十四条
如果在比赛中参赛队的队员、领队受到裁判员黄牌警告,每张黄牌处以二元罚金。
第五十五条
如果在比赛中参赛队的队员、领队受到裁判员红牌处罚,每张红牌处以五元罚金。
第五十六条
因在一场比赛中连续得到裁判两张黄牌而取得红牌并被罚下的队员、领队,罚金为五元
,不累加。
第五十七条
在比赛中得到红牌的队员、领队,将处以停赛一场的处罚。
第五十八条
在比赛中累计取得两张黄牌的队员、领队,将处以停赛一场的处罚。小组赛中的红、黄
牌不带入淘汰赛,淘汰赛阶段另计。
第五十九条
对于在比赛中有暴力或不文明行为(殴打、辱骂本方或对方队员、裁判员、工作人员、观
众)除被红牌罚下停赛一场外,根据情节,由组委会处以追加禁赛一场到全部比赛的处分
,并处十元罚金。情节特别严重者将上报系里处理。
第六十条
在规定比赛开始时间后十五分钟,如一方领队未到场或到场队员不足七人则按弃权处理
,对于无故弃权的队伍,该场比赛该队以零比三记负,并处以十元罚金。对于迟到的球
队,处以五元罚金。
第六十一条
如果接到组委会通知的裁判迟到,将扣除该班押金五元,若在未上报组委会同意的情况
下无故缺席,将扣除该班押金十元,并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对该班的进一步处罚。
第六十二条
对于在裁判工作中有徇私舞弊行为的裁判将处以停赛的处罚。
第六十三条
所有处罚决定均由组委会做出。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有关规则的条款的解释权归"材子杯"足球赛组织委员会所有。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材子杯"足球赛组织委员会所有。
材子杯足球赛组委会
二零零二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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