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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关于调整“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论文要求”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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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论文要求”的通知
清研生字[2002]第 16号
各院(系、所):
2002年7月4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对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论文的
要求作如下补充说明:
1、为鼓励博士生探索重要的学科前沿问题,从事原创性的研究,对于在所属学科
最有学术影响力的期刊上发表论文(或以主要完成人取得的重大科学奖)的博士生,
其论文发表数量不作硬性要求。
2、硕士生至少应在核心期刊以及各学位分委员会认定的学术水平高、学风严谨的
学术刊物上发表1篇论文。
为落实上述会议精神,明确各学科对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高水平研究论文的具体要
求,请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真讨论并提出对所在学科研究生发表论文要求的修改
建议,并于12月31日前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汇总,提交2003年1月初校学位评定
委员会讨论通过。
讨论内容如下:
1、在广泛征求导师意见、认真讨论的基础上,提出博士生在所在学科领域具有科
学影响力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的调整意见,并简单陈述调整的目的和依据。经学
位评定分委员会认定后的期刊清单,报研究生院汇总。
2、目前,核心期刊指《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和《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收
录的期刊。若有关学科分委员会认为确有必要扩大期刊范围,增列少量学术水平高
、学风严谨的学术刊物,请在认真讨论的基础上提出调整意见并陈述理由,供硕士
生发表学术论文时参考。
3、学校对研究生毕业要求中未规定发表学术文章的标准。目前,已有一些院系及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了对研究生毕业的论文要求。鉴于目前我国学历、学位的关
联程度和社会的认可程度,学校倾向于对研究生毕业提出发表论文的要求。各学科
是否需要作要求,请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决定,报研究生院备案。
请将以上调整意见于2002年12月31日前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愈期未上报的单位
视为不作调整。
研究生院
2002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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