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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realyujun (枪枪), 信区: oversea
标  题: 教育部留学回国人员科研启动基金暂行规定 
发信站: 听涛站 (Wed Oct 18 19:25:25 2000), 转信

育部留学回国人员科研启动基金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留学方针,充分发挥广大留学人员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
设中的作用,支持他们回国后的教学、科研工作,教育部特设立留学回国人员科研启动
基金。
      第二条   为加强管理,提高启动基金的使用效益,启动基金的评审工作将本着“
专家评审、择优资助”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资 助 对 象
          第三条   凡获得博士学位,在外留学三年以上(获国内博士学位在外留学一
年以上),年龄在45岁以下,回国后在教学、科研单位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留学回国
人员均可在回国后一年内提出申请。
        第四条   具备第三条要求的在外留学人员,如已落实国内工作单位并已确定回
国时间,可在回国前三个月通过所在国我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提出申请。
 
第三章 申 请 和 审 批
     第五条   符合条件的留学回国人员,须按规定填写《留学回国人员科研启动基金
申请表》,并将申请表和我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复印件)和博士学位证书及其它证明材料,通过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集中报送教育部
留学服务中心。申请材料一式四份,一份留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三份送教育部留学服
务中心。
      第六条   委托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受理申请、进行形式审查。
      第七条   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牵头,会同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家留学基
金委员会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八条   形式审查主要是审查申请人及申请材料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1 申请者年龄在45岁(含)以下;
         2 申请者具有博士学位;
         3 申请者出国留学时间在一年(含)以上;
         4 申请者回国后在教学、科研单位从事教学、科研工作;
         5 申请者以前未获本基金资助;
         6 申请者回国后一年以内提出申请;
         7 申请表所填内容符合要求,附件齐全。
      第九条   通过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报送的申请材料,须有教育参赞意见
和国内工作单位意见,经补报《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后纳入评审范围。
      第十条   采用会议集中评审的方式,由专家决定是否资助及资助强度。专家评审
时主要考虑如下方面:
         1 申请者的学术水平和科研能力;
         2 申请者的专业方向在国内的急需程度;
         3 申请者工作单位的相关学科在国内同行中的影响;
         4 申请者工作单位能够提供的软、硬件支撑条件;
         5 申请课题的作用、意义和先进性;
         6 经费预算是否合理。
      第十一条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拟订资助名单及资助强度,
报教育部国际合作司审批。
      第十二条   对于获得资助的人选, 由教育部国际合作司书面通知留学回国人员
工作单位,对未获资助的人选不反馈意见。
      第十三条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负责实施拨款。在国际合作司通知发出后的一个
月内,留学服务中心完成拨款工作。
 
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
一九九八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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