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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realyujun (枪枪), 信区: oversea
标 题: 国家现行的留学政策
发信站: 听涛站 (Wed Oct 18 19:25:54 2000), 转信
国家现行的留学政策
总方针是:“支持留学,鼓励回国,来去自由”。国务院办公厅一九九二年八月十
二日发布了《关于在外留学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解决了留学工作中许多重大政策问
题。主要内容如下:
1、欢迎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公派在外学习人员有义务在学成之后回国服务。所有在外
学习的人员,不论他们过去的政治态度如何,都欢迎他们回来,包括短期回国进行学术
交流合作,以及探亲、休假。
2、对要求将因公普通护照换为因私普通护照的,可给予办理(注:一九九三年底前出
国持因公护照的留学人员也可按此原则办理);已取得外国国籍的人员应提出退出中国
国籍,依照我国国籍法的规定办理,按外籍华人对待。
3、留学人员申请办理护照延期、换发新护照,以及退出中国国籍手续时,应予办理。
如与原派出部门或单位有经济及其他未了事宜,应与这些部门或单位协商解决,不影响
上述手续的办理。
4、留学人员短期回国后,只要他们持有我国有效护照和外国再入境签证,无须再履行
审批手续,即可随时再出境。
5、派出单位应加强与在外留学人员的联系,主动关心他们的工作和生活。留学人员回
国后,按“双向选择”的原则,可回原单位工作或自行联系工作,也可以进入“三资”
企业工作或自行开办企业等。要鼓励促进国际交流和合作,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在国
外兼职。
6、留学人员的家属申请出国探望留学人员,应当允许,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审批。
7、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按照本通知精神落实具体措施,方便在外留学人员回国,简化
入出境手续,妥善解决留学回国人员工作、生活上的具体问题。
8、在留学回国人员较集中的地方,可由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或社会团体根据需要建立
留学服务机构,帮助留学人员办理有关事宜,为他们提供各种服务。
9、我国驻外使(领)馆代表国家管理留学事务,应保护我留学人员的合法权益,对他
们的学习研究工作和日常生活给予帮助,为他们排忧解难,并及时向他们介绍我国内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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