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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人民法院需要改名?
发信站: BBS 听涛站 (Wed Dec  8 22:47:08 2004), 转信

标  题: “人民”二字触动了谁的神经?

 
作者 云淡水暖
 
(原文节选)
 
    贺卫方建议:我国审判机关的名称由“人民法院”改为“法院”。他解释说,我
们建议做这一改变,是考虑到法院是一种专门化的裁判机构,法官是具有权威地位和
知识精英素养的职业群体,司法是一种以专门知识和经验裁断涉及生命财富、国计民
生纠纷的国家行为,因此不宜使这样的机构和行为给人过于平民化、大众化的印象,
以免在国际交流和认知中,使国际社会误以为我们用一种不需要专业的、群众运动的
方式来处理严肃的法律问题。
 
 
 
    草民看懂了,建议将“人民法院”改称为“法院”,基于两点考虑,一是“不宜
使这样的机构和行为给人过于平民化、大众化的印象”、二是“在国际交流和认知中
,使国际社会误以为我们用一种不需要专业的、群众运动的方式来处理严肃的法律问
题”,说穿了:
 
 
 
    其一,“人民”二字可能会“玷污”了“具有权威地位和知识精英素养的职业群
体”的“高贵”与“庄严”,“人民”的标志导致“过于平民化、大众化”,在一个
精英云集、无比“高尚”的领域,是没有平民、大众的任何话语地位的,平民、大众
的“化”,令精英们嗤之以鼻,如鲠在喉,浑身不舒服,必欲除之而后快。
 
 
 
    见此一说,草民不禁想起一个案例,就是去年轰动全国的刘涌案,辽宁沈阳的黑
帮头子,靠暴力打砸,致人伤残,非法掠夺,积累起数亿家资,靠行贿贪官,操纵选
举,成为人大代表,为害一方。案发后被一审判处死刑。在此时刻,中国法律界顶尖
的法律精英们尽数出动,由全国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主任田文昌精英大律师担任辩护
人,在田文昌精英大律师的主持下,贺精英的同僚、同道精英们计有:包括中国政法
大学前校长、著名刑事诉讼法学教授陈光中(精英),北京大学法学教授、刑法学专
家陈兴良(精英)以及王作富(精英)、王敏远(精英)等在内的14位北京部分刑法
专家(精英)、刑事诉讼法专家(精英)、法医学专家(精英)人士,于2001年9月
19日,,在钓鱼台大酒店第一谈判厅对该案进行了专题讨论,尔后,出具了一份专家
论证意见书,提出结论“与会专家听取了律师的介绍并查阅了公诉人提交的证据,一
致认为:本案的证据方面存在严重问题。”,尔后,刘涌改判,免死。当然,尔后,
引起大众舆论,特别是网络舆论的铺天盖地的质疑甚至怒骂。尔后,由最高人民法院
出面,重审改判刘涌死刑。
 
 
 
    是案,是充分的“过于平民化、大众化的”、“用一种不需要专业的、群众运动
的方式来处理严肃的法律问题”(这里的“处理”,应该为“关注”),精英们名声
扫地,尊严无存。刘涌案大众吼声尚在耳,贺精英的冷箭已经放出“不宜使这样的机
构和行为给人过于平民化、大众化的印象”,那么,试想,如果当初坚持了“法官是
具有权威地位和知识精英素养的职业群体”的二审改判,坚拒了“不需要专业的、群
众运动的方式”对本案的高度关注,刘涌将如何结局?大众将情何以堪?
 
 
 
 
    其二,“人民”二字恐引起外邦“惊诧”,会“使国际社会误以为我们用一种不
需要专业的、群众运动的方式来处理严肃的法律问题。”,可能是精英们觉得,在国
际社会面前,准确地说是在西方、还必须是西方发达国家面前,特别在西方发达国家
的法律精英面前,“人民”二字,使西方精英们把他们视为“过于平民化、大众化”
,不够那么“精英”,不配“平起平坐”地讨论,因之见人“矮三分”,“蒙羞”不
已,所以,耻与“人民”二字为伍,必欲除之而后快。
 
 
 
    其实在精英们的脑子里面,西方发达国家是现代法律制度的源泉,是精英们“知
识精英素养”的鼻祖,只要一开口,言必称希腊,只要一讨论,话必谈美国。在法律
的领域,精英们何时有过与西方精英们“平起平坐”的意识,“顶礼膜拜”、“趋之
若鹜”还来不及,精英们都必以到过西方发达世界镀金为其引以为豪,贺精英的介绍

上就赫然写着“曾在美国密执安大学和哈佛大学做访问学者”,可以说,某些精英在
西方发达世界的事物面前,腰杆就从来没有直起来过,总觉得“接轨”不够,必须照
葫芦画样,西方发达国家的法院名称中没有“人民”,中国有了就不顺眼。国际司法
界哪部“天条”规定了法院名称中“不准”出现“人民”,有了“人民”就要开除“
球籍”?哪怕希望完全照搬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律制度(只要能够),慢慢照搬就是了
,水到渠成,到时候连内在实质到外在形式一齐搬完,50多年都是“人民”如斯,未
必非要现在着急揪住“人民”不放。
 
 
 
    “人民”二字出现在中国国家机器和公共机构名称的前面,是与中国的历史背景
密不可分的,在漫长的封建社会,司法机构叫做“衙门”,“堂堂衙门朝南开,有理
无钱莫进来”,这就是当时“过于平民化、大众化的印象”的描述,在半封建半殖民
地社会,司法机构倒是完全“接轨”了的,法官们倒也真的是“具有权威地位和知识
精英素养的职业群体”担任着,但是在社会主流政治、经济命脉为官僚资本、买办,
封建地主、特别是四大家族的把持之下,司法实践同样是“堂堂衙门朝南开,有理无
钱莫进来”。
 
 
 
    1949年10月1日,毛泽东主席在天安门上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今
天成立了!”之后,“人民”一词才堂而皇之地出现在几乎所有国家机构,公共机构
、公共事物的名称之中,人民政府、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人民医院、人民法院、
人民币、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国人民大学、人民警察、人民
路、人民桥、人民银行等等等等,不为别的,就为使最广大人民群众认识到,“国家
是人民的国家”,“人民”二字的出现,标志着一个时代的开始,标志着一个与“衙
门”、与旧中国“法院”不同的崭新的时代的开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总纲第一条中明确写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
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在序言中写着“中华人
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国社会逐步实现了由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生产资料
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已经完成,人剥削人的制度已经消灭,社会主义制度已经确立
。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得
到巩固和发展。”,中国的司法结构,也必定打上“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
级专政”这个印记,既然是这样,那么,作为国家司法机器中的法院,称为“人民法
院”有什么不妥。而“人民民主专政”的性质,包含有“人民民主”参与司法实践的
含义,正是与所谓“具有权威地位和知识精英素养的职业群体”的“精英决定论”所
背反的。
 
 
 
    人民群众痛恨司法腐败,赞同完善司法制度,正是对国家司法制度充满期待的表
现,尽管芸芸众生们不可能跻身“具有权威地位和知识精英素养的职业群体”之中,
但是,任何司法制度的改革,却是实实在在地影响着每一个人的生存环境。法院不是
“天宫”,冠以“人民”也无损法院的权威与庄严。倒是那种非要在“具有权威地位
和知识精英素养的职业群体”和“平民化、大众化”之间划出一道鸿沟来的思维,显
得高高在上,矫揉造作,故弄玄虚,画地为牢,自命不凡,故作清高。再说,“人民
法院”在新中国几代人的心目中已经约定俗成,不管谁高兴不高兴,她是个客观存在
,相信外国人、西方人也是知道的,为什么非要在此时巴巴地、主动地“以免在国际
交流和认知中,使国际社会误以为我们用一种不需要专业的、群众运动的方式来处理
严肃的法律问题。”,是臆想还是别有所思。
 
 
 
    草民不敢苟同,在中国的环境中,光是靠一个对“平民化、大众化”的芸芸大众
摆出满脸的不屑,只仰着“在国际交流和认知中”得来的鼻息的“具有权威地位和知
识精英素养的职业群体”,而没有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参与,就能够真正推动中国的法
制进步。倒是记得电视剧《走向共和》中袁世凯一句语气骄横的台词“我从来就不知
道什么‘人民’!”。
 
    法律精英应该首先懂得对宪法的敬畏,我们是在完善一个制度,又不是改朝换代
,急着去掉什么“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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