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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Katmai (微笑), 信区: Network
标  题: 网络与法律(6)
发信站: 听涛站 (Thu Aug  6 20:29:56 1998), 转信

  正是由于网络的上述特点,我们现在所面临的是一个法律性质完全不同的社会。现实

世界是以地理来确定边界的,网络空间本身则无边界可言,它是一个全球性系统。某一次

具体的上网活动可能是多方面的,活动者分处于不同国家或区域内,这种随机性和全球性

使几乎任何一次网上活

动都可能是跨国的。现实社会是有形的,当事人的住所、国籍、财产、行为、意志.等因

素是确定许多法律问题的标志,网络社会则是无形的,你无法在网络空间找到住所、有形

财产,也难以确认活动者的国籍或一次远程登录发生的确切地点,你只能知道某一对象的

存在和活动内容,但却

根本无法确认登录者的身份。任何享有著作权的作品都是以原创性为基础,但在网络社会

中,任何人都可以在不同的地点时间进入网络,并参与作品的创作,而作品又能够以不同

的形式、在不同的地点存在,这样一来,适用于建立在原创性基础上的版权法就无法确认

作者的身份。一个自然人在同一时刻只能出现于一个特定的地点,而在网络社会中,一个

网址拥有者在同一时刻却可能访问许多人或被许多人访问,从而出现在不同区域之内。这

样,普通法系国家确定法院管辖所采用的“被告人出现”规则就很难适用于网络社会。 

  问题的深刻性在于,这种不适用并非仅仅是一个对既有规则修改、补充的问题,而

是根本性质上相抵的问题。由此我们就不难理解网络何以全面挑战法律。正如本文题记中

尼葛洛庞蒂那句话所说,现实社会的“大多数法律都是为了原子世界,而不是比特世界而

制订的”。网络构成一个独立的空间,网络社会包含着一个完全不同的文明,需要用不同

的观点看待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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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听涛站 bbs.foundernet.edu.[FROM: unknow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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