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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neverbw (一切随缘), 信区: network
标  题: 清华大学学生宿舍网络管理条例(讨论稿)
发信站: 听涛站 (2001年11月30日17:34:19 星期五), 站内信件

清华大学学生宿舍网络管理条例(讨论稿)

总则
第 1 条 为规范清华大学校园计算机网络所属清华大学学生宿舍楼局域网的管理和
接入服务、信息服务,保障清华大学学生宿舍楼局域网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维
护有关各方的正当权益,更好地为广大网络用户服务,根据《清华大学校园计算机
网络学生宿舍楼局域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条例。
第 2 条 清华大学学生宿舍计算机网(以下简称宿舍网)是应用于清华大学本科生
、硕士研究生及博士研究生宿舍的教育科研用计算机网络。所用使用宿舍网的单位
、集体和个人,以及所有宿舍网管理单位和部门必须遵守该条例。
第 3 条 该条例由清华大学学生宿舍网络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网管会)制定,由清
华大学计算机网络信息管理委员会通过,由网管会秘书处监督执行。
机构组织
第 4 条 网管会为宿舍网唯一管理单位,全权管理宿舍网,直接对清华大学计算机
网络信息管理委员会负责。
第 5 条 网管会由清华大学学生工作部门、保卫部门、网络中心、学生社区服务中
心和部分网管小组组长组成。
第 6 条 网管会主任由清华大学计算机网络信息管理委员会任命产生。
第 7 条 网管会秘书处为网管会常设办事机构,由校团委、研究生院、清华大学网
络中心、宿舍楼网管组长联席会共同协商组成。
第 8 条 网管会秘书处受网管会授权,负责对网管小组人员的任免,业绩评估、考
核,以及重大网络事件的处理,同时受理对网管小组的投诉。
第 9 条 各学生宿舍楼成立网络管理小组(以下简称网管小组)负责管理本楼网络,
对网管会负责,并接受网管会的指导和监督。网管小组分设组长一名,参加网管组
长联席会。
网管小组管理办法
第 10 条    网管小组成员由学生宿舍网用户内招聘、经由网管会考核任命。
第 11 条    每宿舍楼管理小组由含1名组长在内的3至6名网管小组成员组成。
第 12 条    宿舍网硬件设施包括宿舍楼计算机网络综合布线、终端信息接口以及网
络交换设备、管理维护设备等应用于宿舍网的学校公用计算机网络设施和设备。宿
舍网软件设施包括由学校提供的包括登录系统和邮件系统在内的各种应用于宿舍网
络的管理系统和应用系统。
第 13 条    每宿舍楼配备一台管理用服务器,网络管理员对于网管会指定的管辖范
围内的所有硬件设备,软件设备具有完全操作权,分配权。
第 14 条    网管小组应主动服从网管会调度,及时完成网管会所下发之任务。
第 15 条    对于网管会所下发的对所有用户的通知,网管小组有责任及时向本楼用
户使用方便及时的方法进行通知。
第 16 条    网络管理员负责且仅负责其管辖范围内顶层网络设备到桌面接入端口之
间的网络技术事务,没有义务为用户解决计算机硬件或软件方面问题。
第 17 条    网络管理员在检测网络事故时,有权检查相关的计算机设置及内容。
第 18 条    所有使用宿舍楼网络设备的用户在使用期间以及该期间的一切网络行为
同样应接受网络管理员管理。
第 19 条    网络管理员有权在符合本管理规定的基础上制定本楼的具体网络管理规
定。此规定必须报请网管会通过并备案。
第 20 条    网络管理员应接受网管会及管辖范围内所有用户的监督。
第 21 条    节假日期间,各楼至少应有一名网络管理员在校,如有特殊情况,应提
前向网管会说明。
第 22 条    网络管理员有义务参加所有网管会所规定的学习、培训、考核等,如有
特殊情况,必须事先请假,并于事后向本楼其他网络管理员了解有关情况,掌握相
应技术。
第 23 条    网络管理员在工作中发现任何有违管理规定的情况,应及时在职责范围
内对其进行处理,并做好相应纪录上报网管会。
第 24 条    网络管理员有义务积极配合网络中心或有关部门,对发生在其管辖范围
内的问题进行调查,如实的反映情况。
第 25 条    网络管理员必须按时对管辖区内的网络设备,网络设置,网络状况作定
期检查,如有错误需及时更改。
第 26 条    网络管理员对管辖区内的用户有监管权,相关处罚必须请示网管会通过
才可实施。
用户接入管理办法
第 27 条    已经连网的本宿舍楼中的在住学生,可以且仅限于将其本人使用的计算
机(含受清华大学各学生团体正式书面委托管理的计算机,下同)通过其所居住房
间的信息插座接入宿舍网。清华大学各学生团体正式书面委托管理的计算机可由管
理小组批准的位置接入宿舍网。
第 28 条    同一房间内的在住学生,享有完全平等的网络接入权。此权利不因进住
的早晚、连网的先后而变化。
以下概念定义:
第 29 条    长期固定联网用户:长时间在某固定区段内进行联网活动的计算机,其
计算机所有者属于长期固定联网用户,界定为每个月该计算机在该区段内联网时间
超过30小时,一个学期累计该计算机在该区段内联网时间超过100小时。主要针对
范围为宿舍内使用台式机用户。
第 30 条    短期暂时联网用户:不固定于某固定区段内进行联网活动的计算机,其
计算机所有者属于短期固定联网用户,界定为每个月该计算机在该区段内联网时间
少于30小时,一个学期累计该计算机在该区段内联网时间少于100小时。主要针对
范围为在不同区段内使用便携式计算机用户。
第 31 条    对于长期固定联网用户,采取登记制,登记内容应包括该计算机与网络
应用相关的基本数据及使用者或代表人身份确认资料及有效联系办法。如一台计算
机同时对应几个MAC地址应记录所有MAC地址,如一台计算机同时对应几个拥有者,
由拥有者推举一名拥有者作为代表,为其计算机责任负责人。
第 32 条    对于短期暂时联网用户,可自愿参与登记,参与登记后享有与该区段内
长期固定联网用户相同的除全校基本网络使用权以外的所有特权,但也同时需承担
与其他长期固定联网用户相同的责任。不参与登记者享有全校基本网络使用权,承
担全校所要求之基本用户责任。
第 33 条    登记的联网计算机不能没有责任负责人,否则不允许接入清华校园网。

第 34 条    禁止未登记之计算机于某区段内长期联网,此检查工作由区段网络管理
员负责,网管会给予相关技术支持,对于未登记之长期联网计算机,由区段网络管
理员负责封禁其近期联网所使用之网络端口,并设法追查其计算机所有者,此追查
工作由网管会给予相关技术、行政、行动支持。未登记之长期联网计算机用户视为
非法使用清华大学校园网设备,由相关部门执行处罚。
第 35 条    每次登记有效期为登记之日起至下学年开学注册之日止。
第 36 条    用户应该自我保护应当属于自己使用的网络资源,不要随意借给不认识
的陌生人。非清华大学宿舍网合法使用者未经许可不得在宿舍网范围内使用计算机
网络资源,经授权使用的,其一切管理责任由授权人承担,法律责任由执法机关予
以追究。
第 37 条    短期暂时联网用户必须在校内使用自动分配IP,不得侵犯其联网行为区
段内其他用户的正常上网权益,否则按其联网行为发生区段内现行的网络管理规定
进行处理,如果该区段没有内部规定,由网络管理小组根据本管理规则精神讨论处
理方法。
第 38 条    当用户因同一房间内的入网需求大于室内的现有接入能力而需要对现有
接入能力进行扩充时,应向网络管理小组报告并备案,在网络管理员的指导下,使
用适当设备进行扩充,或经协调后由其他宿舍借用端口,布线原则应尽量遵守正规
布线要求,不得与现行宿舍楼管理规定相抵触。使用的设备需经本楼网管技术负责
人检测许可后方可使用,使用未经许可的设备一经发现立刻没收。
第 39 条    如未经网络管理员同意而私自使用扩充设备接入计算机,网络管理员有
权封禁该宿舍所有网络端口,取消相关负责人在宿舍网范围内的使用网络的权力。

第 40 条    经网络管理员同意后自行布线而与现行宿舍楼管理规定相抵触,按现行
宿舍楼管理规定处理,损失自负。
第 41 条    经网络管理员同意后在网络管理员指导及授意下布线而与现行宿舍楼管
理规定相抵触,由网络管理员与宿舍楼管理员协调,如发生经济损失,由用户与网
络管理员共同承担损失。
第 42 条    如发现有计算机非法接入校园网而无人对其负责,网络管理员有权将其
没收并上交有关部门。
第 43 条    所有登记用户不得在登记后自行更改计算机MAC地址,更改后的MAC地址
视为新计算机,如其发生短期联网行为,视为短期联网计算机处理,如其发生长期
联网行为,视为非法接入计算机。
第 44 条    利用更改计算机MAC地址作案,网络管理员有权加倍按照相关规定处理方
法处理。
第 45 条    各宿舍网段内网络资源由该网段网络管理小组自行决定,但必须遵循动
静结合的原则,可以考虑分配给登记的长期固定联网用户以静态IP,但必须保证短
期暂时联网用户可以合法的使用网络。不得禁止短期暂时联网用户使用该楼网络资
源。
第 46 条    用户不得利用通过清华大学校园网接入的设备进行任何违法及违背社会
公德的行为,如若有违,经调查核实后,由网管会及相关部门会同所属网段网络管
理小组作出处罚决定,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封禁端口N天直至停止其接入服务的处
分,并由网管会通过该生所属系给予一定行政处分。
第 47 条    所有清华大学宿舍楼学生均有权不使用清华大学校园网接入服务,有权
不使用清华大学校园网设备,不属于本条例管理范围。其行为自行负责。所有通过
清华大学校园网接入的用户均须登记接受本条例管理。
第 48 条    所有通过清华大学校园网接入的用户必须按时按规定缴纳应付费用,否
则停止其相应网络接入服务,并追缴所欠费用。屡次或长期无故欠费的,可考虑取
消其在宿舍网范围内的使用资格。
网络使用管理办法
第 49 条    宿舍网应用采用实名制管理,任何用户依其身份确定资料对应唯一帐号
。用户须对该帐号发生的一切网络行为负全部责任。
第 50 条    宿舍网应用管理充分保护用户使用的自由和个人隐私,除违规事件及案
件等各种必要的调查需要外,管理机构不干涉、不追查、不向第三方透露用户的网
络行为与帐号以及自然人的直接或间接关系。
第 51 条    宿舍网所有用户在其网上活动中应该遵守网络礼仪和道德规范,不得使
用宿舍网或通过使用宿舍网从事危害公共安全、损害公众利益、侵害他人正当权益
、窃取或泄露他人秘密以及有伤风化的活动,也不得通过宿舍网查阅、复制或在网
上发布、传播含有上述内容的信息。
第 52 条    宿舍网用户和服务提供人的通信自由、通信秘密以及人身权利受国家法
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利用宿舍网予以侵害或剥夺。法律或有关管理办法另
有规定的除外。
第 53 条    宿舍网用户应遵守相关法律规定,遵守本管理办法,应遵守本楼网络管
理小组所制定之管理办法,服从网络管理员的管理。
第 54 条    宿舍网用户必须对自己的所有网络行为负责,并愿意承担由此网络行为
所引起的一切后果。
第 55 条    宿舍网内用户,多人共用一台计算机者,其内部纠纷自行解决,其进行
计算机登记者为责任承担人。
第 56 条    宿舍网内用户,原则上不允许多人共用一个清华大学校园网上网帐号,
如有,其内部纠纷自行解决,其上网帐号对应者为责任承担人。
第 57 条    宿舍网用户在按规定连网后,有权了解宿舍网使用性能、用户端的配置
参数与方法、系统当前的运行状态;有权就其在宿舍网的使用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
,向所在系的网络管理员咨询。
第 58 条    用户有权要求通过宿舍网侵害其正当权益的行为人立即停止其侵害行为
并赔偿损失;有权要求相关网络服务提供者或网络管理单位追查或协助追查通过宿
舍网侵害其自身正当权益的行为及其行为人。
第 59 条    宿舍网的网络管理员和用户在网络的使用中,对所发现或发生的违反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人或事应该予以制止或向网管小组、管理委员会、网络
中心反映、举报。有义务协助有关部门或管理人员对上述人或事进行调查、取证、
处理,有义务向调查人员如实提供所需证据。
第 60 条    宿舍网的所有用户和网络管理人员在所有与宿舍网相关的活动中必须接
受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保密机关、清华大学保卫部、上级网络管理单位、学
校宿舍管理单位等有关部门的管理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进行的管理
和监督。
第 61 条    用户有权拒绝身份不明的人员行使网络管理员的职权;有权对宿舍网及
其运行、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宿舍网的现状或网络管理员的工作不满,有
权向网管小组、管理委员会建议或投诉。
第 62 条    宿舍网的所有用户应该及时释放其所获取的各种共享资源。
第 63 条    宿舍网所有用户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交纳相关费用。
第 64 条    宿舍网用户可以根据本管理办法中的规定对本楼网络管理员向网管会提
出投诉。处理意见将及时向相关用户反馈。
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 65 条    宿舍网网络信息服务(以下简称信息服务)包括所有通过宿舍网入网计
算机提供的、非针对特定个人的、除网络接入服务以外的所有网络相关服务。例如
Telnet、E-Mail、FTP、Web、BBS、网络游戏等。
第 66 条    信息服务必须是无偿的、非商业性的,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任何费用,
不得发布商业广告。
第 67 条    任何通过宿舍网接入网络的用户,凡接受本办法全部条款的,均可以通
过其经宿舍网接入的计算机提供信息服务。
第 68 条    正式的,公开的信息服务必须向所属网段的网络管理员申请,经网络管
理员审批同意后方可开设。
第 69 条    所有信息服务必须保证不得以任何形式把校内资源流出清华大学,否则
追查信息服务负责人一切法律与经济责任。
第 70 条    所有正式的,公开的信息服务必须明确服务范围,不得对服务范围外对
象提供服务。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类别和栏目提供服务,不得超
出类别或者另设栏目提供服务。
第 71 条    正式的,公开的信息服务的责任人为在网络管理员处登记该服务的用户
,非正式,非公开的信息服务的责任人为开设该信息服务的计算机的所有者。
第 72 条    信息服务责任人必须接受所属网段的网络管理员的管理,必须接受相应
信息服务管理机关的管理。
第 73 条    注册式信息服务,其负责人必须为注册用户的信息严格保密。未得到用
户同意不得向他人透露,但网络管理员以及相关信息服务管理机关除外。如因信息
服务负责人泄漏注册用户的信息而造成注册用户损失,由负责人承担一切法律与经
济责任。但网络管理员以及相关信息服务管理机关有权因工作、调查需要索取注册
用户信息。
第 74 条    正式的,公开的信息服务的负责人应在其信息服务停止时向网络管理员
报告,并归还因开设此信息服务而获取的一切特殊网络资源。
第 75 条    所有信息服务公开内容内不得包含有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信息,一经查
出,由信息服务负责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 76 条    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出现明显属于前一条所
列的信息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删除,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第 77 条    所有信息服务不得为属于前一条所规定的活动或行为提供辅助信息。
第 78 条    所有信息服务不得违反现有任何法律规章制度。
第 79 条    不得利用信息服务主动传播病毒、木马等对用户有危害性质的文件,如
经发现,由信息服务责任人承担一切法律与经济责任。
第 80 条    不得开设任何网管会或网络管理员所禁止的信息服务。一经发现,由信
息服务责任人承担一切法律与经济责任。
第 81 条    不得开设任何对校园网的正常运行有危害的信息服务。一经发现,由信
息服务责任人承担一切法律与经济责任。
第 82 条    对于信息服务特定使用人之间交换的非公开信息和使用人应用本信息服
务所提供的正常功能而存储的非公开信息,相应的服务提供人在不知情情况下不承
担责任。
第 83 条    正式、公开的信息服务必须遵守本规定及网络管理员对于其所管辖区内
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第 84 条    正式、公开的信息服务的负责人在接到网管会或网络管理员向其发送的
安全漏洞等通知,应立即修补安全漏洞。
第 85 条    正式、公开的信息服务必须保留相应的日志文件。此日志文件不具有法
律效力,不能在正式法律场合作为证据,但可以作为调查取证中的辅助线索。
第 86 条    电子公告服务必须首先遵守《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信息产业
部2000年10月8日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
第 87 条    电子公告服务必须保留整个系统的两个月以上的完整备份,包括所有发
表的信息的完整资料与所有用户的完整资料,以备查询。
第 88 条    FTP服务必须保留一个月以上的日志文件,以备查询,其公布内容不得触
犯现有法律,其允许上载部分必须按服务申请中所承诺更新频率进行更新,在其允
许上载部分发现有超出正常更新时间的违反现有法律规定内容,视为负责人有参与
此内容的公开发布,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第 89 条    HTTP服务必须保留一个月以上的日志文件,以备查询。
第 90 条    代理服务必须保留三个月以上的日志文件,以备查询。禁止为校外人员
开设对校内资源的访问性代理。
第 91 条    以上服务如不能提供相应日志文件,不允许开设。
第 92 条    邮件转发服务必须保留一个月以上的日志文件,以备查询。
第 93 条    游戏服务应保留其相应日志文件,如其服务不具有日志文件,可由网络
管理员检查其服务后决定是否可以开设,并报网管会备案。
第 94 条    其他类型服务由其所处网段的网络管理员检查后决定是否可以开设,并
报网管会备案,如网络管理员不能决定,可向网管会咨询。
第 95 条    所有未申报或未得到网络管理员审批通过的信息服务,其开设为私人性
质,不受网管会及网络管理员监管,其后果自负。
附则
第 96 条    该条例未尽事宜由网管会参照惯例共同协商解决。
第 97 条    该条例解释权归清华大学计算机网络信息管理委员会。
第 98 条    该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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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爱情不再完美
         我宁愿选择无悔
        不管来生多么美丽
    我无法失去今生对你的记忆!

※ 来源:·听涛站 tingtao.dhs.org·[FROM: 匿名天使的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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