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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清华大学校园计算机网络学生宿舍楼局域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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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校园计算机网络学生宿舍楼局域网管理办法
- 经清华大学计算机网络信息管理委员会第一次会议讨论通过 -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规范清华大学校园计算机网络所属清华大学学生宿舍楼局域网的管理和接
入服务、信息服务,保障清华大学学生宿舍楼局域网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维护有关
各方的正当权益,更好地为广大网络用户服务,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
护管理办法》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清华大学学生宿舍楼局域网的所有管理者和使用者以及清华大学所属各相关
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3条 清华大学学生宿舍楼局域网由清华大学校园计算机网络的部分接入局域网组
成,是清华大学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的基础设施之一。
第4条 清华大学和清华大学信息网络工程研究中心针对清华大学校园计算机网络局
域网及其用户所制定的所有规章制度同时适用于本网及本网的用户。
第二章 管理
第5条 清华大学学生宿舍楼局域网(以下简称宿舍网)由清华大学信息网络工程研究
中心(以下简称网络中心)负责规划、建设和运行控制;由清华大学学生宿舍计算机信
息网络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接入控制和相关服务内容的监管
。
第6条 管理委员会对清华大学计算机网络信息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委员会由清华大
学学生工作部门、保卫部门、网络中心、学生社区服务中心和部分宿舍网楼内管理小组
代表组成。管理委员会主任由清华大学计算机网络信息管理委员会任命。
第7条 各已经连网的学生宿舍楼设宿舍网楼内管理小组(以下简称管理小组)一个。
在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楼内有关宿舍网各项事宜。管理小组由含1名组长在内
的不超过5名楼内网络管理员(以下简称网络管理员)组成,以本科生为主的宿舍楼局域
网管理小组组长由管理委员会从本楼学生所涉及院系的学生工作组组长中任命,以研究
生为主宿舍楼局域网管理小组组长由研究生工作部决定并报管理委员会同意。
第8条 网络管理员必须是具有相应技术水准及工作能力和相应时间与精力的本楼在住
学生。以本科生为主的宿舍楼局域网管理小组网络管理员原则上由所涉及院系的学生工
作组选派本系在住学生担任。以研究生为主宿舍楼局域网管理小组网络管理员应该由本
楼的宿舍局域网用户推举产生并报管理委员会批准备案。当网络管理员人数多于用户分
属的院(系、所)时,一般应使每个系至少有一个网络管理员。当网络管理员人数少于
用户分属的院(系、所)时,一般应使网络管理员分属于不同的系。
第9条 管理小组的组长由管理委员会任免。管理委员会和各管理小组组长的名单及其
变动情况需报网络中心备案。
第10条 网络管理员本人希望辞职的,应首先向所属管理小组的组长提出申请。组长本
人希望辞职时,应首先向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网络管理员在提出辞职后应认真办理工
作移交,待辞职申请获得批准后才能离任。
第11条 宿舍网的运行控制与维护由网络中心负责。所有楼内信息插座及其以上的网络
线路、布线槽、网络设备、机柜内跳线等,统一由网络中心负责安装、维护、连接、设
置。未经网络中心许可,任何人不得占用、更换、损毁;不得改变其物理的位置、形态
、性能;不得改变其连接关系、运行状态、系统配置;不得登录网络设备,紧急情况下
除外。
第12条 宿舍网的运行管理由管理委员会负责。其中包括制定与宿舍网相关的规章制度
;研究并组织解决宿舍网在建设、运行、使用和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协调各有关管理与
服务单位和宿舍网相关的工作;协调或直接负责跨楼的宿舍网管理及服务工作;审批、
监管宿舍网中的重大信息服务项目;处理与宿舍网相关的重大违规事件;领导并帮助管
理小组开展工作;有关资料的统计与备案等。
第13条 管理小组是管理委员会的派出执行机构,在业务上接受网络中心的指导,负责
具体完成所在楼中与宿舍网相关的工作。其中包括用户入网的审批、资源分配、用户入
网设备的确认、所属网络及信息服务的监管、用户技术支持、网络故障检测、用户数据
的收集、统计、备案、上报、违规事件的处理等。
第14条 宿舍网所在各楼的设备间的安全和供电,由管理委员会正式委托宿舍楼管理单
位保障。管理小组对此应予配合。
第三章 接入
第15条 所有已经连网的学生宿舍楼中的在住学生,凡接受本管理办法全部条款的,
可以且仅限于将其本人使用的计算机(含受清华大学各学生团体正式书面委托管理的计
算机,下同)通过其所居住房间中的信息插座接入宿舍网。受清华大学各学生团体正式
书面委托管理的计算机可由本楼管理小组批准的位置接入宿舍网。
第16条 同一房间内的在住学生,享有完全平等的网络接入权。此权利不因进住的早
晚、连网的先后而变化。
第17条 任何人在将其本人使用的计算机接入宿舍网之前,必须首先向本楼的管理小
组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填报有关资料。所使用的网络跳线、网卡等网络设备必须经有关网
络管理员认可。申请人经管理小组批准后方能接入宿舍网成为合法用户。
第18条 当用户因同一房间内的入网需求大于室内的现有接入能力而需要对现有接入
能力进行扩充时,其所采用的扩充方案与设备,必须报本楼的管理小组审查、批准。
第19条 同一房间内可以置备和同时使用的网络相关设备的数量及种类受所在宿舍楼
的其它有关规定的约束。
第20条 宿舍网的IP地址的分配以动态分配为主,静态分配为辅。动态IP地址由网络
系统在用户实际连网时根据用户的请求自动分配。其有效期至用户本次离线或主动释放
。当申请人数多于系统可用IP地址数时,后续申请人必须等待。各宿舍楼可用的静态IP
地址由网络中心统一向管理小组下达。需要使用静态IP地址的用户应向本楼的管理小组
提出申请。管理小组根据实际资源情况决定是否批准申请。
第21条 用户可向管理小组申请变更或交还其所持有的静态IP地址。管理小组可根据
实际情况调整或收回已分配的静态IP地址。但事先应与有关当事人协商并将最终决定书
面通知有关人员。静态IP地址的有效期到管理小组将其收回并书面通知用户截止。
第22条 用户在交还其所持IP地址前应结清有关费用并经管理小组书面确认。
第23条 用户对系统和网络管理员所分配的网络地址在分配的有效期内享有专用权。
任何人未经网络系统或接入楼网络管理员分配,不得使用清华大学校园计算机网络所拥
有的IP地址。
第24条 非IP类网络地址的使用方法由各宿舍楼的管理小组确定。
第四章 信息
第25条 宿舍网网络信息服务(以下简称信息服务)包括所有通过宿舍网入网计算机
提供的、非针对特定个人的、除网络接入服务以外的所有网络相关服务。例如Telnet、
E-Mail、FTP、Web、BBS、网络游戏等。
第26条 信息服务必须是无偿的、非商业性的,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任何费用,不得
发布商业广告。
第27条 任何宿舍网接入服务的用户,凡接受本办法全部条款的,均可以申请通过其
经宿舍网接入的计算机提供信息服务。面对所在楼的信息服务应由信息服务的提供者(
含受清华大学各学生团体正式书面委托信息服务管理员,以下统一简称服务提供人)事
先报所在楼的管理小组备案。面对宿舍网的信息服务应由服务提供人事先报所在楼的管
理小组并由管理小组报管理委员会备案。面对全校或社会的信息服务必须由服务提供人
事先向管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在办理有关手续并接到管理委员会的书面批准后,才
能将相关信息服务连网运行。
第28条 管理委员会在接到面向校外的信息服务申请时,应向有关部门通报,协商处
理。 管理委员会若拒绝所收到的信息服务申请,应说明理由。
第29条 在宿舍网开设的BBS服务,其最大服务范围不得超出宿舍网。
第30条 服务提供人需要终止或撤消其所提供的信息服务时,应同时通知其所备案的
管理小组或管理委员会。
第31条 管理委员会若认为必要,可决定撤消某项信息服务。撤消决定应以书面形式
送交被撤消服务的服务提供人。服务提供人若对撤消决定有异议,可向管理委员会申诉
,也可通过行政途径协调。对于管理委员会的最终决定,相应的服务提供人必须执行。
第五章 运行
第32条 宿舍网所有用户在其网上活动中应该遵守网络礼仪和道德规范,不得使用宿
舍网或通过使用宿舍网从事危害公共安全、损害公众利益、侵害他人正当权益、窃取或
泄露他人秘密以及有伤风化的活动,也不得通过宿舍网查阅、复制或在网上发布、传播
含有上述内容的信息。
第33条 宿舍网用户和服务提供人的通信自由、通信秘密以及人身权利受国家法律保
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利用宿舍网予以侵害或剥夺。法律或有关管理办法另有规定的
除外。
第34条 宿舍网用户在按规定连网后,有权了解宿舍网使用性能、用户端的配置参数
与方法、系统当前的运行状态;有权就其在宿舍网的使用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向所在
楼的网络管理员咨询。
第35条 管理委员会和管理小组应该宣传、教育、监督用户,在网络操作和应用中自
觉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法规;自觉遵守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法规和管理办
法;自觉遵守各级网络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
有关管理人员的照章管理;自觉遵守网络礼仪和道德规范。
第36条 网络管理员应该及时了解、掌握所管辖网络及信息服务的连接及运行情况。
可以根据需要采取措施,监视、记录、检测、制止、查处、防范针对其所管辖网络或入
网计算机的,以及利用其所管辖的网络或入网计算机进行的违反有关规定的人或事。
第37条 服务提供人应该保证通过其服务所提供的公开信息符合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
制定的有关法规和管理办法,符合各级网络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第38条 网络管理员可以根据需要对所管辖网络和信息服务进行安全性和可靠性检测
。但此检测一般应经管理小组组长的同意,并通知检测所涉及的用户,而且不得侵害用
户的正当权益。
第39条 用户有权要求通过宿舍网侵害其正当权益的行为人立即停止其侵害行为并赔
偿损失;有权要求相关网络服务提供者或网络管理单位追查或协助追查通过宿舍网侵害
其自身正当权益的行为及其行为人。
第40条 宿舍网的网络管理员和用户在网络的使用中,对所发现或发生的违反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人或事应该予以制止或向管理委员会、网络中心反映、举报。应
该协助有关部门或管理人员对上述人或事进行调查、取证、处理,应该向调查人员如实
提供所需证据。
第41条 宿舍网的所有用户和网络管理人员在所有与宿舍网相关的活动中必须接受国
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保密机关、清华大学保卫部、上级网络管理单位、学校宿舍管
理单位等有关部门的管理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进行的管理和监督。
第42条 用户有权拒绝身份不明的人员行使网络管理员的职权;有权对宿舍网及其运
行、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在对宿舍网的现状或网络管理员的工作不满时,有权向
管理委员会投诉。
第43条 宿舍网的所有用户应该及时释放其所获取的各项共享资源。
第44条 宿舍网所有用户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交纳相关费用。
第45条 网络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用新技术、调整网络结构和系统功能、变
更系统参数和使用方法、排除系统隐患等,无须征得用户同意。但如果上述工作影响到
用户的使用性能和使用方法,网络中心应预先通知相关用户和网络管理员。
第六章 相关责任
第46条 用户必须对其使用网络的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47条 网络管理员和信息服务提供人履行本办法及有关规章所赋予的职责的行为属
职务行为。网络管理员和信息提供人对职务行为不承担责任。有关法规及管理办法另有
规定的除外。网络管理员和信息提供人的职务行为显然失当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承
担相应责任。
第48条 宿舍网各管理机构和网络管理员对系统运行过程中一切非人为过错所造成的
后果不承担责任。
第49条 由服务提供人自主发布的信息所产生的责任由服务提供人承担。服务提供人
接受他人委托,发布委托人提供的信息,由此产生的责任由委托人和服务提供人共同承
担。信息服务使用单位或个人应用信息服务所提供的功能自行发布信息所产生的责任由
信息发布人自行承担。对于信息服务特定使用人之间交换的非公开信息和使用人应用本
信息服务所提供的正常功能而存储的非公开信息,相应的服务提供人完全不承担责任。
第50条 宿舍网使用人违反本办法对他人构成侵害的,必须补偿其给被侵害人所造成
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
第51条 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的,必须立即先行停止相应网络连接或信息服务。并且
写出包含详细情况的书面检查送交管理委员会。
第52条 管理委员会对于违反本办法的宿舍网用户可直接或委托管理小组根据情况给
予有关责任人以下处理:
1. 警告
2. 勒令改正
3. 取消连网资格3至60天
4. 终止相应网络服务
5. 由管理委员会建议其所在院(系、所)给予相应的行政和纪律处分
各院(系、所)有关部门在接到管理委员会依本条提出的处分建议后,应在查清
事实的基础上以予采纳。
第53条 网络管理员工作不尽职的,由管理委员会给予警告。警告无效的或因工作失
误造成损失的,由管理委员会给予撤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54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清华大学计算机网络信息管理委员会。
第55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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