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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网友评论:IT界的新鹤蚌故事(吕科事件)
发信站: 听涛站 (Fri May 19 02:02:57 2000), 转信

网友评论:IT界的新鹤蚌故事(吕科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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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0/05/13 14:09 IT业界论坛
  网友评论:空调
  这是一件让中国绝大多数程序员深感伤心愤怒的案件:
  四川籍北京大学毕业生吕科,一位才华出众的程序员,放弃了大城市的职位,于99
年3月来到河南北方群网公司工作。在此工作期间,其他两位北大高材生都从这家公司走
了,老板因此更在看重吕科,合同中许以多项奖金馅饼。然而,20 00年春节前后,尽管
吕科如期完成了各项开发任务,公司领导却反复以缺钱为由拖延数以万元计的奖金。忍
无可忍的吕科悄悄离开了公司,留下一个早在99年5月即带有时间限制的测试软件。与慢
吞吞的发奖金节奏相比,群网公司的老板此时的表现却迥然不同,非常麻利,他迅速向
河南警方报了案,警方以涉嫌敲诈罪及妨碍公共信息罪从上海将吕科刑事拘留,进而将
其监视居住在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
  很显然,这个案件的前身是一起严重的民事劳资纠纷案件:作为资方的群网公司未
付款违约在先,作为程序员的吕科因此未向公司提交关于这套程序的解锁资料。而这件
对群网公司老板显然不利的民事纠纷,被很快地升级为对老板是有利的,对吕科却是突
来横祸的刑事案件。
  既是刑事案件,找证据便是首要大事:
  所谓的涉嫌敲诈罪,我能查到的唯一间接证据是当时身在四川吕科父亲表示:“只
要公司兑现1999年9月30日补签的劳动合同中曾经许诺的奖金,他就能通知儿子为公司远
程开锁。吕科父亲的要求遭到了该公司的拒绝。 ”显然,这里的说法是吕父的个人说法
,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这是当时身在上海的吕科的要求,而且吕父如果是依据合同条款向
公司提出利益要求,也是一种合理的民事行为。
  所谓的妨碍公共信息罪,恕我无知,从97年12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中,我没有查到这条罪名,只知道有一条“破坏计
算机信息系统罪”对应刑法第286条。
  再回头为这个我个人猜想的这个新罪名找找证据:
  吕科在99年5月时在测试程序中留下的时间限制。这种时间限制其实是软件业再通常
不过的作法,几乎99%的共享软件都有时间限制。就连全球最著名的WIN98的某一个测试
版本,也有在2000年1月1日停止工作的时间限制。
  就是这么一件软件业的常规作法,被某个无知媒体炒作成一个新概念:逻辑炸弹。
炸就炸吧,也要看看被炸的是些什么东西。众所周知的KV300逻辑锁,作为正式产品售出
了几万套,每一套都有可能锁住消费者的全部硬盘资料,王江民这种行为仅仅被公安部
罚款3000元,并无刑拘监居等任何限制人身自由的司法强制行为。而吕科的“逻辑炸弹
”,没有炸毁任何资料,连“炸弹”本身都没有被炸毁。程序还是完好的程序,只不过
是一个测试版的程序停止工作而已,这些程序也没有售出为正式的客户工作。
  更加让中国程序员们感到愤怒的是:在吕科被送进了公安局后,群网公司的老板的
声调和价码又大大抬高了,他们要吕科赔偿的费用直接经济损失费用高达332044.45元,
据说没算上部分还有400万元的合同损失。这张损失表包括其他程序员的工资,公司的广
告费,资料费,公司的办公房租,甚至于计算机折旧等等等等。真是狮子大开口啊,我
忍不住又联想到了那条安在吕科头上的“涉嫌敲诈”罪名,到底应该安在谁的头上更合
适些呢?我没想明白;群网公司的老板可能也没想明白另一个道理:这一张由他们亲手
开出直接损失索赔表,恰恰佐证了吕科的行为没有造成计算机系统的任何损失,公司开
出的所有损失都是自已的经营损失,这些损失是否完全由于与吕科的劳资纠纷造成的?
这是第一个疑问。而劳资纠纷的首要责任方是吕科还是老板?这是第二个疑问!
  所有的这些评论大板都打在群网公司老板的屁股上,那位群网公司的老板也许要暴
跳如雷,大声叫屈。从互联网论坛上,我也发现了一个有趣的现象:在http://www.chi
naasp.com/sqlbbs/的论坛,和新浪的新闻评论中,言论绝大多数是声援吕科的。而在新
浪的IT业界论坛和电子商务论坛上,我们看到的是两种言论倾向势均力敌。所谓屁股决
定脑袋,是很有道理的。想来新浪IT业界论坛和电子商务论坛的老板和主管比其他论坛
多了点。
  绝大多数的老板也都怕程序员效仿吕科这样的做法。有个流传甚广的关于鹦鹉的笑
话,大意是老板之所以为老板,就是因为他什么都不懂。即使时间限制是软件业的常规
做法,老板也有理由不懂,而程序员吕科的作法,显然也缺少一些职业道德。如果中国
程序员都这样做,中国的老板们的生路也就成问题了,如果有太多老板的生路成了问题
,广大程序员的生路同样成问题。这就是鹤蚌相争的道理之一。从道德的角度来看,群
网公司作为一家河南公司,给年仅20岁的毕业生吕科开出了2 500元的月薪,租房,请保
姆,许以每年数万元的奖金,应该说是公平的条件,中国程序员们不应该拿北京上海的
工资水平与河南相比,本来就有三倍以上的差距。
  群网公司的错误首先在于反复拖延吕科应得的奖金。更不应该在吕科身陷公安局后
,不但不依约支付奖金,反而开出了33万的巨额索赔天价。这种错误是一把双刃剑。我
相信群网的老板并不指望真能拿到这笔钱,就象恒升公司的老板也应该知道很难从工薪
阶层的王洪手中拿到五十万,他们是为了借此争取一个名誉,争一个说法。但恰恰是这
种仗势欺人的派头,真正使他们的名誉扫地了。我个人以为,群网公司的做法,损害的
不仅仅是自已,还损害了整个河南IT企业的形象!
  在中国的司法改革完善过程中,类似吕科与群网公司的纠纷现象其实是一种非常普
遍的,我的一位朋友,在自已的私营公司里也遇到了非常相近的情节。鹤咬着要先拿钱
,蚌咬着要绝对保证程序没有陷阱。我亲眼看着老板气得咬牙切齿,看着他们几个股东
几个星期地争论,开会,协商,威胁报案。最后的解决办法仍是将程序员请到电脑前,
再次合作,许以打折后的分期付款方案,将程序内的Bug一一挑出。鹤与蚌终于都松了嘴
,这才是真正双赢的结局。
  而鹤蚌相争的结局,大家也都知道了。但愿这个故事,给中国的IT界所有的程序员
和老板们,都敲一次警钟:大家辛苦操劳的目的,都是要赚钱,不是要害人!害人者最
终必将害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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