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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Sonatina (小sonata), 信区: other
标  题: 北京市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
发信站: 听涛站 (Sat Apr 28 01:27:37 2001), 转信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北京市动员组织公民献血条例》,制定本
方法。
第二条 参加本市无偿献血公民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医疗用血,依照本方法享受优惠。
第三条 参加本市无偿献血的公民自献血之日起5年内免费使用献血量5倍的血液;5年之
后免费使
       用献血量等量的血液。
第四条 参加本市无偿献血公民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不符合献血条件的,自公民献血之日
起5年内
       免费使用献血量等量的血液。
第五条 公民医疗用血,应当凭医疗机构主治医师出具的《医疗用血通知单》用血。
第六条 参加本市无偿献血的公民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医疗用血费用,享受公费医疗的,
按公费医
       疗的规定予以报销;享受劳保医疗的,按劳保医疗的规定予以报销;不享受公费
医疗、劳
       保医疗的,可以在医疗用血后3个月内,凭《公民无偿献血证》《居民身份证》
或者户口
       簿、医院用血费收据,到所在地区(县)献血办公室报销。
第七条 本办法执行的具体问题,由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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