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fe 版 (精华区)

发信人: snow (青春无悔), 信区: other
标  题: 知识产权协定(3)
发信站: 听涛站 (Tue Apr  3 02:29:09 2001), 转信

(三)专利保护的最低标准及保护期
    1.可获专利的标的物
    《知识产权协定》第22条规定了可以获得专利权的智力成果和不能获得专利权的成
果,及可获得专利的智力成果的“三性”要求。同时对欲获得专利权的成果提出了条件

    《知识产权协定》采纳了各国对授予权利的智力成果的“三性”要求。即新颖性、
创造性、实用性。但对三性要求的具体规定与各国专利法的规定有一定的差异。
    (l)新颖性
    所谓“新颖性”,按我国《专利法》,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
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或以其他方式被公众所了解、知道,
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有他人向专利主管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前公
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之中。实际上,各国在具体实施时对绝对新颖性的要求存在差异,有
的规定较为严格,有的衡量标准较为宽松,从而出现了所谓的“绝对新颖性标准”、“
相对新颖性标准”、“混合新颖性标准”。正是由于这些差异,《知识产权协定》在新
颖性方面没有作任何强制性的规定,不同成员可以以本国法为基础,自由选择采用上述
3种标准中的任何一种。这也是出于尊重各国立法和尽量不给每一成员在世贸组织内部实
施知识产权保护带来太大的困难而采取的“维持现状”的处理办法。
    (2)创造性
    对申请专利的创造性要求是各国专利法授予专利的重要要求。但具体什么样的发明
符合创造性要求,什么样的发明不符合创造性要求,各国专利法的规定存在一定的差异
。有的认为创造性就是先进性、独创性;有的认为是进步性,非显而易见性等,如欧洲
专利公约和美国的《专利法》规定为“非显而易见性”。《知识产权协定》认为这两者
意义相同,是同义语。
    (3)可付诸工业应用与实用性
    许多国家专利法规定,一项发明要获得专利权,则该项发明必须能在工业或某些产
业中加以使用,即一般所理解的“实用性”。《知识产权协定》在第27条第 1款的注释
中作出解释,认为“可付诸工业应用”(capable of industrial application)与“应
用性”(useful)是同义语。
    实用性一般指发明或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能够产生积极的效果,各国专利
法对此理解没有太大差别。
    总之,授予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须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3个条件,这是《
知识产权协定》对各国专利法的基本认同和对可获得专利的发明 实用新型的要求,这三
个条件是统一的整体,缺一不可。
    《知识产权协定》第27条第1款强制性地规定各成员应给专利权的获得及实施以非歧
视待遇,尤其不能因为发明地点不同、技术领域不同、产品是进口或当地生产等方面的
不同而进行歧视。
    2.不授予专利权的智力成果及要求
    《知识产权协定》规定各成员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拒绝授予某项发明专利权或某些发
明不能给予专利权。具体包括:
    (l)为保护公共秩序、社会公德为目的,包括保障本国人民、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
健康,或避免对环境的严重损害。
    (2)对人或动物的诊断、治疗和外科手术方法。
    (3)除微生物外的植物和动物;特别是除用微生物和非微生物方法生产的、主要是
用生物过程生产的动物、植物品种。但是,各成员应采用适当的形式对植物品种提供保
护。
    3.专利权的范围
    《知识产权协定》授予专利权人的权利包括:
    (l)对发明专利,当专利标的物是产品,则专利所有权人有权禁止第三方未经其许
可从事制造、使用、提供销售。销售或为这些目地而进口专利产品。此外,明确了专利
所有权人的“进口权”。“进口权”指专利权人有权制止他人未经其许可进口其享受产
品专利的专利产品、或进口依其享有方法专利的方法生产的产品。世贸组织明确了专利
权人的进口权,并在事实上要求其成员在国内法中包括此项内容。
    (2)如果专利的标的物是方法,即方法专利,则权利人有权禁止他人使用该方法,
及从事使用、提供销售、销售或为这些目的而进口至少是由方法专利直接获得的产品。
无论是发明专利,还是方法专利的所有权人都有“进口权”。对“方法专利”与“发明
专利”同等处理。
    (3)除了上述专利所有权人的独占权外,专利所有权人应有权转让或通过继承方式
转移专利权、签订许可合同。这主要明确了专利权可作为财产权加以转移、继承、专利
权人可通过订立许可合同获得报酬。
    4.对专利申请人的信息披露要求
    (l)以清晰、完整的方式公开其发明,以便本专业领域的技术人员能按专利文件实
施该专利。这为发展中国家成员在引进专利技术并加以实施时带来了方便和一定程度的
保障。
    (2)在申请之日,或在要求优先权时则在申请优先权之日,指明运用此项发明最好
的模式。此项规定在于进一步强调专利技术的实用性、可实施性。利用现有的原材料,
只要有一定技术水平的技术人员便可顺利地将专利技术付诸实践,运用到工业生产或相
关产业的经济活动之中。
    (3)各成员可以要求专利申请人提供有关相应的国外申请和授权的文件。
    5.专利权授予中的例外及强制许可使用问题
    (一)一般的权利限制及要求
    《知识产权协定》第30条规定了一般的权利限制:各成员可以对授予专利的独占权
规定有限的例外。这是原则性规定,不具有强制性。当然,在此情况下,各成员也可不
规定对授予专利的独占权的例外。如果某成员在专利法中规定了例外,则要符合一定的
条件或要求:
    a.这种例外必须是有限的,不能无限制地规定例外。
    b.考虑到第三方合法利益的情况下,例外不能与专利的正常实施冲突。
    c.考虑到第三方合法利益的情况下,例外没有无理地损害专利所有权人的合法利益

    (2)强制许可
    如果专利人通过要求不合理的条件而拒绝给予使用发明专利许可时应怎么办?许多
国家的立法规定,如果专利产品得不到或者得到的价格苛刻,那么政府出于公众利益考
虑可授权有兴趣的制造商使用该项专利,并要求使用者支付合理的专利费。然而协定对
实施强制许可的条件作了较为严格的规定,只有在特殊或者客观情况下,才能实行强制
许可。协定还专门规定,只有当有兴趣的制造商通过个人努力按合理条件无法得到使用
授权时,才可以考虑实行强制许可。
    强制许可的条件包括:
    a.实行这类强制许可主要是为了供应国内市场;
    b.如果当条件允许这一强制许可停止存在时,该强制许可应终止;
    c.涉及半导体技术,实施强制许可只能用于公共非商业目的或为用于补 救判决存
在的反竞争措施;
    d.实施强制许可不应有独占使用权;
    e.专利人应得到足够的补偿并考虑这一许可的经济价值;
    f.专利持有人有权对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或补偿决定提出上诉。
    6.专利的保护期限
    专利保护的有效期应不少于自提交申请之日起的第20年年终。
--


                每天爱你八小时,勿忘自习二小时!

※ 来源:.听涛站 cces.net.[FROM: 匿名天使的家]
[百宝箱] [返回首页] [上级目录] [根目录] [返回顶部] [刷新] [返回]
Powered by KBS BBS 2.0 (http://dev.kcn.cn)
页面执行时间:1.863毫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