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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snow (青春无悔), 信区: other
标  题: 知识产权协定(6)
发信站: 听涛站 (Tue Apr  3 02:31:58 2001), 转信

(六)《知识产权协定》对地理标志保护。1.地理标志的定义及与原产地名称的区别
《知识产权协定》没有使用地理名称,而是使用“地理标志”一词。“地理标志”指“
标明一商品来源于一成员的领土,或该领土的一个区域,或一个地方的标志,而该商品
的一种特定质量、声誉或其他的特性本质上可以归于这一地理
    来源”。从此定义中我们可以认为,地理标志与原产地名称有一定的区别。我们知
道“原产地名称”是指生产国的标志。如“Made In China”,这就是一个显然的原产地
标志。而“地理标志”包含三种可能的标志方式:第一,缔约方领土,如“法国香水”
;第二,该领土的一个地区,如“中国东北大米”;第三,该领土的某地区内的一个地
方,如“庐山云雾茶”。由此可见,“地理标志”有可能包括用国名标示的标志,标示
方法较“原产地名称”更多。除此之外,有一重要的内容不可忽略,“地理标志”与该
商品的一种特定质量、信誉和其他特性具有本质上的联系,这就与“原产地名称”有根
本区别。
    2.对地理标志的侵权及侵权形式
    由于地理标志与产品的质量、信誉和其他性能有本质上的联系,因此,滥用或者利
用足以使人产生误解的手法就形成对“地理标志”的侵权。首先表现为对原产地名称的
侵权方面。例如:非“中国制造”,却滥用“Made In China”便形成这一侵权行为。同
时,由于地理标志具有3个来源,不是某一地域而乱用、不是某一地方来源而滥用的行为
同样属于此种侵权行为。
    《巴黎公约》关于不正当竞争的有关规定,即:(l)本联盟国家有义务对各国国民
保证给予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有效保护。(2)凡有工商业事务中违反诚实的习惯做法的竞
争行为构成不正当的竞争行为。(3)禁止下列行为:第一,具有不择手段地对竞争者的
营业所、商品或工商业活动造成混乱性质的一切行为。第二,在经营业中,具有损害竞
争者的营业所、商品或工商业活动商誉性质的虚伪说法。第三,在经营业中使用会使公
众对商品的性质、制造方法特色、用途或者数量易于产生误解的表示或说法。
    3.对“地理标志”侵权行为的救济
    救济手段中,可以分为两种方式。第一是依照一利益方的请求,对具有地理标志侵
权行为的商标拒绝注册申请或撤销已进行了的注册;另一种方式是一缔约方可以主动依
照职权,只要国内法律允许,对具有地理标志侵权行为的商标进行处理。
    对地理标志侵权行为的商标施加处理的机关既可以是法院,又可以是行政机关。另
外,行政机关可以主动依照职权对上述行为加以处理,也就是说,在利益方没有提出诉
讼的情形下,行政机关一样可以这地理标志的侵权行为加以处理,行政机关的主动介人
在知识产权保护中是必要的。当然,必须排斥 其介人对保护知识产权的削弱行为。
    4.加强对酒类地理标志的保护
    协定规定了葡萄酒或烈性酒使用并非真实产地地理标志属侵权行为,应 受到处罚,
权利人可提请保护。’除上述规定外,协定还提出要加强国际合作以 保护地理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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