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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snow (青春无悔), 信区: other
标 题: 知识产权协定(7)
发信站: 听涛站 (Tue Apr 3 02:32:49 2001), 转信
(七)工业品外观设计保护
1.获得 1业品外观设计保护的条件
《知识产权协定》第25条第1款规定,世界组织成员必须对工业品外观设计提供保护
。并规定了要想获得工业品外观设计保护,则此工业品外观设计要满足:(l)独立创作
的、具有新颖性的;(2)独立创作的、具有原创性。
2.重在保护“外观设计”而非功能本身
各国对工业品外观设计保护立法的中心都在于其“外观设计”而非“产品”的功能
及技术的保护。产品的功能及技术因素对产品质量及给消费者带来的消费满足固然重要
,但却不是工业品外观设计保护重点解决的问题,它们可以通过《专利法》或其他工业
产权法加以保护。因此,《知识产权协定》第25条规定各成员“必须”保护工业品外观
设计,这是强制性的规定,是必须履行的义务要求。然而,对于外观设计的保护,各成
员没有义务将保护延伸至主要由技术因素或功能因素构成的设计。
3.对纺织品外观设计保护问题的处理
《知识产权协定》规定各成员应确保其对纺织品外观设计提供保护的规定,特别是
在成本、审查或公开方面的规定,不得无理地损害寻求和获得该保护的机会。
4.工业品外观设计权利人的权利
《知识产权协定》赋予了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所有权人生产制造权、销售权及进口权
。其中生产制造权、销售权是工业产权中权利人应享有权利的基本内容。
5.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保护期
《知识产权协定》规定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保护期不少于10年。这是对工业品外观设
计的最短时间,是最起码的保护要求。但这并不排斥一些国家可以签订协议尽快推动对
工业品外观设计实行较长时间的保护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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