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fe 版 (精华区)
发信人: snow (青春无悔), 信区: other
标 题: 知识产权协定(8)
发信站: 听涛站 (Tue Apr 3 02:33:40 2001), 转信
(八)其他形式知识产权的保护
1.未公开的信息
协定有关未公开信息的条款是第一次用国际公法的形式明确要求未公开的信息如商
业秘密和决窍受保护权益。保护适用于秘密信息,因为秘密的信息具有商业价值,应采
取合理措施维护其秘密。协定并未要求未公开的信息应作为一种财产形式来处理,但它
确实规定,合法支配这一信息的人必须拥有在没有征得其同意时阻止他人违背诚实商业
做法而要求公开、获得或使用该信息的可能性。而且协定还对有关政府要求提供未公开
信息的检验数据和其他数据并以此作为医药或产品销售条件的问题作了规定。
成员政府必须保护这类数据以防不公正的商业应用。
2.集成电路的布局设计
除另有其他规定,协定要求成员按照《集成电路知识产权华盛顿条约》的有关条款
对集成电路的布局设计提供保护。协定这方面的其他条款规定,在没有获得正当权利人
授权时,进。或销售含有受保护的集成电路是违法行为。但那些不明含有非法集成电路
的人对某一产品的获得并不构成违法行为。“无辜侵权人”在得知所用布局设计属非法
以前仍可销售或处理其库存产品但应向正当权利人支付一定使用费。协定另一条款规定
,禁止对受保护的权利实施强制许可,除非是处于公共的非商业目的或由司法或行政当
局判定为制止反竞争行为的补救措施。执行作了明确的规定。主要包括:(一)在执法
方面要各成员普遍履行的义务各世贸组织成员在知识产权法律的执法方面差别较大,对
不同的知识产权内容其执法程序及相关规宁不同。所以,各成员要努力做到:1.采取切
实有效的知识产权执法程序及有效行为,以防止和制止侵权活动的发生。2.为防止知识
产权侵权和遏制进一步的侵权,必须采取有效的救济措施。
3.有关知识产权执法的程序应当公平合理,不能繁琐和给当事人造成财 政上的负
担,也不能拖延或要求有关当事人承担不合理的时限。
4.对一个案件是非做出判决最好使用书面形式并陈述判决理由。
5,对行政部门的终局决定或判决,在任何情况下,诉讼或仲裁当事人都应该有机会
要求司法审查。
6.对初审的司法判决,在满足其正常的程序要求的条件下,应使相关当事人有上诉
复审的机会。但是,对刑事案件中判决无罪的案件,各成员没有义务提供这种复审机会
。
(二)对知识产权侵权的补救措施
协定规定,国家法院应能采取迅速而有效的临时措施以保护有关指控侵权的证据,
并通过禁止进口产品进人其管辖的商业渠道来制止侵权的发生。当侵权行为确证后,法
院应有权传令侵权人对产权持有人赔偿损失。为对有效实施创造条件,法院还有权勒令
销毁侵权产品,以杜绝进人商业渠道。
协定还进一步要求成员实施这类程序,使产权持有人有理由怀疑:侵犯其产权的假
冒产品,或侵犯其产权的盗版产品有可能被进口,因而能要求海关当局禁止放行这类产
品。
协定呼吁成员注意,如出现商业规模的商标假冒或盗版行为,按刑法规定,侵权人
应被提起公诉并判以坐牢或罚款的处罚,以保证对产权人的尊重。
五、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安排
许多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的国内立法目前与上述所描述的规定并
不相符。例如专利方面,协定规定,专利权一般应适用于所有技术领域,而有些国家则
把化工品和食品排除在可获得专利之外。即使对化肥、农药和医药相关的发明给予专利
权,其期限一般也比协定规定的20年短得多。而且在医药方面,有些国家只给予工艺专
利权而不给予产品。在版权领域,很多国家并不认为计算机软件可以获得保护。一些国
家对工业品外观设计不提供保护。为了使发展中国家的工业和贸易适用协定所要求的变
化,协定对这些国家规定了过渡期。在过渡期内,这些国家应把知识产权立法与协定要
求协调一致。其中:
发达国家:1年,即到1996年1月l日;
发展中国家:5年,即到2000年1月1日;
转型经济国家:5年,即到2000年1月1日(如果这些国家在改革知识产权立法遇到困
难的话)
最不发达国家: 11年,即到 2006年1月1日。
另外,那些目前在食品、化工品和医药领域只对工艺不对产品提供保护的发展中国
家可推迟到2005年1月1日适用协定的有关要求和规定。
在过渡期内,协定要求成员不得采取任何导致现有知识产权保护水平降低的措施。
从1996年开始,协定规定所有成员都有义务实施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原则。
除上述规定外,协定还规定了透明度原则,争端解决机制等,这些规定与其他协议
的义务要求基本一致,可参见其他内容。
--
每天爱你八小时,勿忘自习二小时!
※ 来源:.听涛站 cces.net.[FROM: 匿名天使的家]
Powered by KBS BBS 2.0 (http://dev.kcn.cn)
页面执行时间:0.978毫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