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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Katmai (C'est la vie.), 信区: Other
标 题: 介绍《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
发信站: 听涛站 (Sun Sep 12 10:52:34 1999), 转信
Harold.J.Berman《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
我们正处在一个时代的终点。站在两个世纪交接的路口,我们
突然发现,个人在迅速变化的社会面前感到疏远和迷惘,过去的一
些毋庸置疑的价值受到了怀疑乃至遭到了强烈的攻击,将这些价值
认定为核心内容的传统本身处在危机之中。
法律也是这样。在我们这个世纪中,自11世纪起经历数次革命
而不衰的西方法律传统正经历一场前所未有的危机。法律结构的完
整性,它的发展特性,它的宗教基础,它的超越特质都已经丧失殆
尽。丧失了这些基本信念和价值前提的法律越来越支离破碎,越来
越脱离道德而接近于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式的权宜之计。西方法律传
统的根本基础的崩溃是不能弥合的,对于这些基础的最大挑战乃是
人们对于作为一种文明、一种社会共同体的西方本身的信念和对9
个世纪以来维系西方文明的那种法律传统普遍丧失了信心。
据说,一个溺水者眼前会闪现出他的整个生命历程。这可能是
他下意识的努力,以便在他经验范围寻找摆脱险境的办法。困境中
的法律家们带着怀旧的情绪回忆道德和理念逐渐异化的过程,希冀
从遥远历史的视角考察法律与法制、秩序与正义的传统,以找到摆
脱目前困境的出路,正如Teilhard de Chardin所言,“过去已经
向我显示如何建设未来”。
这样的写作动机,些许有些绝望。但是看完了最负盛名的社会
主义法学家之一Harold.J.Berman集40年心血写成的《法律与革命-
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一书,这本篇幅宏大,视野广阔的著作用它
独特的,满载的文字,向我们描绘了西方法律传统形成、演变的全
景图,我们读出了历史的沉重。
Berman通过证明教皇改革的革命特性,推翻了排他的政治和分
析法学(“法律实证主义”)、孤傲的哲理的和道德的法学(“自
然法理论”)、唯我独尊的历史的和社会-经济的法学(“历史法
学派”、“社会法学派”)以及马克思主义史学家和法律史学家所
共同承认的历史阶段划分。Berman显然不满意马克思、韦伯等人关
于法律与社会发展的学说,提出了“超越马克思,超越韦伯”(Be-
yond Marx, Beyond Weber)的口号,他列举并阐述了促使西方法律
传统得以在11至13世纪欧洲形成的主要历史与社会因素之间存在的
辩证的紧张关系,西方社会在若干世纪中革命与进化之间的辩证的
互动的关系,用他那富有张力的文字,深刻显示了法律中革命性的
文化力量。
Berman的“革命”理论,对于我们建设法治国家,是有着现实
的借鉴意义的。按照Berman的界定,革命固然是一种激烈的转变,
一种创造新体系的运动,但它并不意味着与传统决裂,而是“基于
传统的拓展”(苏力《审判委员会制度的思考》,北大法律评论,
第一卷第二辑),这样,革命才会成为法律传统的源头活水。而我
国近代化过程中的数次革命,在目标上却是完全摧毁原有的传统。
因此带来的最尖锐的问题,就是我们的法律制度与法律文化之间不
是交融,辉映,而是近乎互为水火。当年杨鸿烈称清末法律改革家
沈家本为“媒介”东西法律的“冰人”,如今看来,这两种文化之
间的“婚姻”,实际并不和谐美满,原因就是当事人双方对彼此的
经历、性格等背景情况缺乏了解。因此,我们需要了解本国法律传
统在基本价值层面上能否成为现代化法制的文化基础,需要真切的
了解和把握西方法律传统的精神与形态,在这个基础上探索熔铸一
种超越东西方的新型法制的途径。
Berman并没有,也并不想去探寻解救现代西方法哲学危机的良
药,但是我以为,他的工作的意义在于,这本635页的宏篇巨著,
指出了我们现在赖以生存的现代法律秩序的源与流,回答了我们什
么才是真正的,维系法相存在与流化发展的法律革命。
基于传统的拓展,并不是保守,而是现实的超越。
建立在真正意义的“革命”基础之上的法治,才是法哲学的危
机,以及其现代性的唯一救济。
(Harold.J.Berman, Law and Revolution----Formation of
Western Legal Tradition,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83)
(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贺卫方、高
鸿均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
(本文只代表Katmai的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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