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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Katmai (C'est la vie.), 信区: Other
标 题: 介绍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
发信站: 听涛站 (Sun Sep 12 10:56:29 1999), 转信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
博登海默,著名法理学家,综合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
二战以来,西方法学界形成了自然法学、分析实证法学和法
律社会学三足鼎立之势。在这种情况下,以Edgar Bodenheimer
为代表的综合法学派悄然兴起。综合法学派将上述三种学说所强
调的法律的价值、概念和事实三种因素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
结合起来研究,成为现代西方法理学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博登海默的划时代著作《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
正是综合法学派的宣言书。书中指出,从西方法理学的发展中可
以看出来,法理学中有各种不同的、冲突的观点。人们对法律的
目的及其使用的手段等问题都没有达成实质性一致的意见。在这
种情况下,作者发问:人们是否会对法律的最终真理表示失望并
放弃对指引司法的概念和原则的探索?法理学家是否都只能表达
个人对某些法律观念的偏爱?在错综复杂的法理学史中是否还有
任何理性的线索可循?
传统法理学解决这些问题的困难在于,它们探讨的,是“应
当”的法律生活,而不是“现实”的法律生活。但是问题并不象
它们想象的那么简单。法律仿佛是一座有许多厅、室、角落的大
厦,用一盏灯很难照亮每个角落,许多社会、经济、心理学、历
史和文化因素以及许多价值判断都影响或制约着法律的制订和执
行。因此法律是一个复杂的网,法理学的任务就是将这些错综复
杂的线条拉在一起。因此,平等、自由、安全和共同福利都不应
被看成绝对孤立的事物和最终的、唯一的法律理想和价值,它们
是互相结合和依存的,是经验建立的司法实践中的理性发展。
从法理学的历史可以看出来,传统的法理学,是使社会生活
中的一个特定的价值成为实现正义的一个唯一的主要的目标。例
如德国的斯塔姆勒认为自由是正义的核心,拉特勃鲁赫认为是平
等,耶林认为是安全,美国的罗尔斯则认为是自由和平等二者,
但第一位是自由。Bodenheimer断言,未来哲学不会将第一位授
予上述三种价值中任何一种,但是特定社会秩序的经验现实却总
是认为一种价值胜过其他价值。
Bodenheimer及其综合法学派为法学研究走向全面开辟了道路,
具有方法论上的重要意义。但是,必须看到,法理学的分派,并
不是偶然的,它或者是适应了某些利益集团和特定社会时期的需
要,或者是根源于特定的法律和文化传统,因此是现实的。而综
合法学虽然很有道理,但是在实际中是很难实现的,因此在思想
上虽然可取,但也许抱负过大,难以取得实质的突破。
因此,人们仍然缅怀片面。
(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1992年第四
版,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本文只代表Katmai的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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