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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Katmai (C'est la vie.), 信区: Other
标  题: 介绍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
发信站: 听涛站 (Sun Sep 12 10:56:29 1999), 转信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

  
      博登海默,著名法理学家,综合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
  
      二战以来,西方法学界形成了自然法学、分析实证法学和法
  
  律社会学三足鼎立之势。在这种情况下,以Edgar Bodenheimer
  
  为代表的综合法学派悄然兴起。综合法学派将上述三种学说所强
  
  调的法律的价值、概念和事实三种因素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
  
  结合起来研究,成为现代西方法理学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博登海默的划时代著作《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
  
  正是综合法学派的宣言书。书中指出,从西方法理学的发展中可
  
  以看出来,法理学中有各种不同的、冲突的观点。人们对法律的
  
  目的及其使用的手段等问题都没有达成实质性一致的意见。在这
  
  种情况下,作者发问:人们是否会对法律的最终真理表示失望并
  
  放弃对指引司法的概念和原则的探索?法理学家是否都只能表达
  
  个人对某些法律观念的偏爱?在错综复杂的法理学史中是否还有
  
  任何理性的线索可循?
  
      传统法理学解决这些问题的困难在于,它们探讨的,是“应
  
  当”的法律生活,而不是“现实”的法律生活。但是问题并不象
  
  它们想象的那么简单。法律仿佛是一座有许多厅、室、角落的大
  
  厦,用一盏灯很难照亮每个角落,许多社会、经济、心理学、历
  
  史和文化因素以及许多价值判断都影响或制约着法律的制订和执
  
  行。因此法律是一个复杂的网,法理学的任务就是将这些错综复
  
  杂的线条拉在一起。因此,平等、自由、安全和共同福利都不应
  
  被看成绝对孤立的事物和最终的、唯一的法律理想和价值,它们
  
  是互相结合和依存的,是经验建立的司法实践中的理性发展。
  
      从法理学的历史可以看出来,传统的法理学,是使社会生活
  
  中的一个特定的价值成为实现正义的一个唯一的主要的目标。例
  
  如德国的斯塔姆勒认为自由是正义的核心,拉特勃鲁赫认为是平
  
  等,耶林认为是安全,美国的罗尔斯则认为是自由和平等二者,
  
  但第一位是自由。Bodenheimer断言,未来哲学不会将第一位授
  
  予上述三种价值中任何一种,但是特定社会秩序的经验现实却总
  
  是认为一种价值胜过其他价值。
  
      Bodenheimer及其综合法学派为法学研究走向全面开辟了道路,
  
  具有方法论上的重要意义。但是,必须看到,法理学的分派,并
  
  不是偶然的,它或者是适应了某些利益集团和特定社会时期的需
  
  要,或者是根源于特定的法律和文化传统,因此是现实的。而综
  
  合法学虽然很有道理,但是在实际中是很难实现的,因此在思想
  
  上虽然可取,但也许抱负过大,难以取得实质的突破。
  
      因此,人们仍然缅怀片面。

  
      (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1992年第四
  
  版,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本文只代表Katmai的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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