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sketball 版 (精华区)

发信人: ahmao (冷水当头破下), 信区: basketball
标  题: 篮球规则第 7条 裁判员宣判的时间和地点
发信站: 听涛站 (Mon Sep 25 21:16:05 2000), 转信

一、裁判员有权对不论发生在场内或场外的违反规则的行为作出宣判。
  二、他们须在预定的比赛开始前20分钟到达场地,即开始行使权力。比赛结束时,
经主裁判员批准并在记录表上签字,终止了裁判员和比赛的联系。
  三、在比赛休息时间内发生犯规的罚则要按适当条款的规定执行。
  四、如果在比赛时间终了和在记录表上签字的期间,队员、教练员、助理教练员或
随队人员有任何不道德的行为,主裁判员必须在记录表上注明发生了事伯,并保证向负
责的部门提交详细的报告,负责的部门要予以适当而严肃的处理。
  五、任一裁判员无权取消或质问另一名裁判员在本规则规定的各自职权范围内所作
的宣判。
  注解
  在比赛的结尾,如果对比赛时间的确切终止有疑问(例如:计时员违例、争球或犯规
后未停止比赛计时钟),裁判员要:
  一、在下列时候立即互相商量,以确定比赛剩余的确切时间:
  1、当投篮球离手时;或
  2、发生违例、争球或犯规时。
  二、如果有进一步磋商的必要,主裁判员要向地场的技术代表征求意见,并听取记
录台人员的陈述。
  主裁判员要作出最终决定。
  三、如果在下半时,或决胜期结束的同时或在此前发生犯规,而完成罚球后需要有
决胜期,那么,结束比赛时间的信号发出后至完成罚球前发生的所有犯规,要看作是在
比赛休息时间内发生的犯规,按适当的条款处罚。
  四、如果其中一队提出抗议,主裁判员要立即将该事件报告专管的部门。

--
※ 来源:.听涛站 cces.net.[FROM: 匿名天使的家]
[百宝箱] [返回首页] [上级目录] [根目录] [返回顶部] [刷新] [返回]
Powered by KBS BBS 2.0 (http://dev.kcn.cn)
页面执行时间:0.761毫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