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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302永恒的遗憾和懊悔
发信站: 听涛站 (2002年09月28日12:59:59 星期六), 站内信件

第二节 永恒的遗憾和懊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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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2/07/10 16:24   新浪文化
  作者:张者
  谁也没想到,我们老板在年轻时为了和女友寻找那玫瑰房间差点进行了一场诉讼。
如果真进行了诉讼,那将是老板一生中打的第一个官司。可是,老板和中介公司的官司
还没打成,老板的女友曲霞的行程已经到了。
  第二天就要上飞机了,曲霞晚上找到了邵景文,两人再次来到了草坪。曲霞不提就
要来临的分别,故作轻松地说:“你那起诉书我看了,写得真好,文采飞扬,说理明确
,适用法条准确,我想将来你会成为一个大律师的。”
  邵景文眼望星空踌躇满志,说:“我发誓要当一个好律师,用法律的手段为千千万
万的受害者讨回公道。”
  曲霞说:“你真要打这个官司?”
  “那还有假。”
  曲霞说:“你想过吗?打这个官司要用多少时间,多少精力?即便你不需要请律师,
但是法院的诉讼费你要支付吧?”
  邵景文说:“我有时间,有精力,也掏得起那笔法院的诉讼费,即便掏不起我借钱
也要打这场官司。我已在起诉书上写明了,诉讼费由败诉方支付。”
  曲霞说:“你不觉得你花的代价太大了吗?为了这个所谓的案子,你已经把我们在
一起的最后日子都用上了。这些日子对我们来说是多么美好,又是多么重要,这是八百
块钱能买到的吗?”
  邵景文叹了口气说:“都怪那该死的中介公司。”
  “是的,中介公司是让人恨,但你为什么不从自己找找原因呢。我们完全可以把那
事放在一边,两人幸福地在一起生活一个月。大不了我们去宾馆开房间。”
  “可是,我能把那事放在一边吗?我如何面对自己?面对你呢?”
  曲霞摇了摇头说:“我不想和你争,明天我就要走了,我只想告诉你法律只是解决
问题的一种方式,但不是惟一的方式。当我们用法律这种方式解决问题时,我们不能不
顾成本,意气用事。说穿了法律也是讲诉讼成本的,也要讲投入和产出。即便你本人可
以不计后果,不计成本,你也应当为整个社会计算一下成本。就拿这个租房案来说吧,
如果你真的进行了一场诉讼,一旦进入程序,整个司法,审判、执行,监督等程序都要
运转起来,这个运转的过程你算过需要多少时间和金钱,多少成本了吗?这些国家机器
可是纳税人养起来的。为什么不让他们去办理标的更大更重要的案子呢?也许有人会说,
不要光看案子的标的,应当看到人们法律意识的觉醒,用法律的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
利,这是人类的一种进步……我们不能为了唤醒人们法律意识的觉醒而去鼓励人们乱用
诉权。这种唤醒的方式是不是花的成本也太大了。如果大家都为一些屁大的事去打官司
,并美其名曰为了唤醒人们的法律意识,或者为了讨个说法,出口气。我们的法院无论
如何也忙不过来,也承受不了压力。”
  邵景文说:“你的观点不是没有道理,但是,人总要坚持原则吧。古人云:人活一
口气。”曲霞说:“你别忘了还有‘退后一步自然宽’也是古人说的。”
  “过分的忍让是怯懦的表现。”邵景文忿忿然。
  “好吧,我不想和你争论。我明天就要上飞机了,咱们早点休息。”
  “那明天我送你。”
  曲霞望望邵景文欲言又止,转身离去。那一夜老板和他的女友肯定都没有睡着,
两人心中都有一种怨气。谁也说不清在分别的最后时刻怎么会搞成这样。虽然在曲霞上
飞机时,老板都没放弃打这场官司,但是当女友走后,老板回到宿舍一头栽在床上,连
想想这件事的力气都没有了。老板为此用去了太多的精力,老板一个人在宿舍里吃了睡
,睡了又吃,无所事事地过了好多天。随着时间的推移,老板更不想翻开那痛苦的一页
。后来那官司便不了了之了。再后来那官司成了我们老板嘴里的故事,老板十分遗憾地
告诉我们他和初恋女友的最后一个月的经历。老板并不遗憾他没打成那个官司,老板遗
憾的是最终也没能和女友进行一次亲密接触。这使老板把本来属于自己的女人,拱手让
给了一个假洋鬼子。
  这种遗憾和懊悔对于老板来说是永恒的。
  在老板后来的律师生涯中,他也许认真思考过初恋女友临行前的忠告,对于那些小
标的案子他基本上是拒绝代理的,并劝阻当事人停止诉讼,双方通过谈判解决。
  当然,在老板开律师事务所之前,也就是说在成为别人的诉讼代理人之前,老板也
曾身不由己地为自己打了一场标的并不大旷日持久的官司。这就是那著名的楼梯案。当
时老板连婚都还没有结,老板用了几年的积累通过中学同学去县城为母亲买了房子,没
想到房子没住几年就没法住了,楼下的业主不让走楼梯。于是,老板被迫回老家为楼梯
和人家打了一场官司。
  以下是老板当年打官司时,某媒体的一篇有代表性的文章。该文章的副标题为:“
家住二三楼,楼梯不让走,墙外搭木梯,回家让人愁”。正标题为:“回家难,难于上
青天”。引题为:“常回家看看,没门;木梯子搭墙,有窗”。文章如下:
  “楼上楼下,电灯电话”……这是五六十年代人们梦想的现代化,是那个时代人们
对自己居住条件的一种理想。能住上楼房是让人向往的事。现如今住楼房已经十分普
遍了,住楼房自然分楼上楼下的。除一楼的住户外,二楼以上的住户回家肯定要爬楼梯
。可是,如果一楼的住户声称有独立产权不让你使用楼梯,你该怎么办?莫笑,不要觉
得这问题荒唐,这是现实生活中的真事。而且官司已从基层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
,打到最高人民检察院了。有一户叫邵景武的人家(邵景武为我们老板邵景文的弟弟。
笔者注),家住二三楼,因为不能走楼内的楼梯,他们每天只能用木梯子搭在墙上,上下
楼。邵景武一家有十多口人,四世同堂,上有八十岁的老母(我们老板的母亲当年只有六
十多岁,此为记者的春秋笔法。笔者注),下有五岁的小孙。楼上没厕所,老太太要想方
便一下得先弄得全家不方便一回;小孙女去幼儿园之前,得先坐一下自己家的滑滑梯…
…一家人的生存状态有点“返朴归真”。
  邵景武所住三层小楼,是几年以前机电公司和外贸公司两个单位合建的。建成后外
贸公司在二三楼办公,拥有二三楼产权。机电公司在一楼经营机电产品拥有一楼产权。
虽然两个单位在使用一楼楼梯的问题有过矛盾,但楼梯还是走了十年。后来外贸公司迁
往自己新建的办公楼,二三楼卖给了邵景武。
  邵景武一家走楼内楼梯一月有余,邵景武没法走了。因为一楼是门面要营业,门厅
和楼道被商品全占了。于是和对方协商,自己先在外面建个临时楼梯,走着。这一走就
走了三年。三年后楼梯失修,邵景武要求走楼内楼梯,双方发生争执。对方说当初有
协议,你同意永远不走楼内楼梯的。邵景武说你们当初答应我随时可以改走楼内楼梯的
……
  双方争执一起,自然引起有关部门的关注。县建筑质量监督站认为私自在户外搭建
楼梯属于违章建筑,必须立即拆除。年底,室外楼梯拆除。由于对方不让走楼内楼梯,
一家只有在墙外搭木梯上下楼。为了要回自己走楼内楼梯的权利,邵景武向县人民法院
起诉。
  不久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邵景武已在室外楼梯走了三年,致使他现在要求走室内
楼梯的请求,已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法院不予支持,判决不能通过一楼楼梯。
  邵景武对此不服,上诉到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了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认为可以通行。认为邵景武的请求
没有超过两年的时效期,时效期应从邵景武提出诉讼那天算起。另外,邵景武三年前在
外搭建楼梯属于违章建筑,如果双方有协议,协议违法属无效协议,应恢复原状。邵景
武应走楼内楼梯不存在诉讼时效问题。
  机电公司对二审不服又申诉到省高院。
  省高级人民法院又将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撤销。认为邵景武所主张权利已超过我
国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
  省高院让邵景武自行在原来搭建的临时楼梯处重新修建室外楼梯。邵景武依照省高
院判决向县消防大队提出申请。消防大队认为占用了消防通道,不允许建室外楼梯。另
外,根据《建筑法》规定,楼梯的净宽度必须够一米,而邵景武所住楼和另一建筑物距
离也只有七十公分,建楼梯也是违反《建筑法》的。
  为此,邵景武又依据法律程序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据悉最高人民检察院已
立案审查,并派员前往现场调研。
  此案的争议焦点是诉讼时效问题。那么让我们看看我国《民法通则》关于时效的规
定。
  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
从权利被侵害之日
  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
期间。根据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邵景武的诉讼时效好像已超期,因为他走房外自建
楼梯已三年。县法院和省高院都是根据这一条判案的。关键是在一百三十七条,诉讼
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在本案中邵景武走房外自
建楼梯并不知道他将来永远不能走楼内楼梯了,也就是说他并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
。他在楼外自建楼梯只是图个方便,并不意味着他就放弃了自己走楼内楼梯的通行权。
当楼外楼梯不方便了,属违章建筑被拆除了,他决定走楼内楼梯,才知对方不让他走了
,他才知道自己的合法权利被侵害。这时如果他不提起诉讼,或者不主张自己的权利,
并且拖了两年多,那么诉讼时效就肯定超过了。关键是他时时刻刻都在主张这种权利。
所以他的诉讼时效根本不存在过期问题。
  本案中的双方都声称曾达成协议。如果有协议恰恰证明了当事人邵景武并不知自己
的通行权被侵犯这个事实,否则他不可能去达成侵害了自己合法权利的协议。邵景武并
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而这种侵害的事实只要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什么时候知道
了权利被侵害,什么时候都可以提起诉讼。而诉讼时效从知道那一天算起。
  况且,如果双方有协议,此协议也是违法的,因为协议所规定的在室外自建楼梯本
身违法。违法之协议只能恢复原状,邵景武应该继续走楼内楼梯。
  再说,邵景武的诉讼时效果真过期了,难道就让他一家老小天天爬墙?这不符合立法
精神。所谓的立法精神其实也是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有明文
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公平,在这里
就尤为重要了。为了一方的利益,剥夺了另一方的通行权,这显然是有失公平的。违反
了这个公平原则,无论你双方是否有协议,也无论到没到诉讼时效期,都已经不重要了
。皮将不存毛将焉附,失去了法律的大前提还侈谈什么时效,还侈谈什么协议呀?更不
用说还有“公共良俗”,还有“礼让”,还有“爱心”,还有“良知”呢!这些做人的
最起码的公德和美德都到哪去了?难道你真忍心眼睁睁地看着八十岁的老太太和五岁的
小女孩一家十几口整天从墙上爬上爬下吗?
  邵景武一家十几口住在楼上,高处不胜寒呀!这让人“心寒”。我们的法律是否也
应当送送“温暖”。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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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也不信的社会是可怕的,找不着信仰的人们是痛苦的。
可是,到底该相信些什么呢?似乎没有答案能使所有的人满意,
那些曾使人困惑千年的,依然困惑着今天的人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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