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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垒球规则(十一) 抗议 
发信站: 听涛站 (Tue Nov 21 23:02:01 2000), 转信

规则十一、抗议
 1.若  对 门性迸 决部分之正确与否提出抗议,其不被接受亦不考虑,其例如下:
   a.击出之球是"界内"或"界外"。
   b.跑垒员是"安全进垒"或"出局"。
   c.投出之球是"好球"或"坏球"。
   d.投球动作是"合法"或"违规"。
   e.跑垒员是"触垒"或"未触垒"。
   f.跑垒员在接飞球时是否"提早离垒"。
   g.是否为"合法的接住"飞球。
   h.是否为"内野飞球"。
   i.是否为"妨碍"。
   j.球是否适於"继续比垒"或"恢复比赛"。
   k.是否有充足的光度"继续比赛"。
   l.其他任何属於裁判员的判断是否正确之事项。
 2.下列事项将接受抗议和考虑:
   a.误解比赛规则。
   b.裁判员不履行正确规则处理所发生之情况。
   c.对於违规情况,不履行正确的罚则。
 3.抗议可包括事务之判断及规则之解释两方面,举例如下:
   在一人出局,二、叁垒有跑垒员时,击球员击出飞球出局;叁垒跑垒员返垒,
   於飞球接住後,二垒跑垒员末返垒;且待球传至二垒刺杀其第叁人出局之前,
   叁垒跑垒员已进入本垒,可是司球裁判却不承认其得分。关於跑垒员是否提早
   离垒及传球至二垒申诉是否在跑垒员进入本垒之前。这仅是属於裁判员之判断
   ,且不接受抗议。但是裁判员误解规则而不承认得分,这即构成提出抗议之问
   题。
 4.抗议必须在次一投球之前立即提出:(但球员之资格除外)。
   a.提出抗议应由球队的教练或其代理人向司球裁判提出,比赛在抗议中仍继续
     进行。同时司球裁判得转告对队教练和正式纪录员。
   b.所有的关系者,必须注意当时周围的情况,以便有助於正确之判决。
   注:提出申诉时,其申诉时机必须在次一投球之前,包括合法及违规;或防守
       队退出球场之前。其意指防守队之投手和所有的球员"退出界内区"至球员
       席或休息处之途中。
 5.正式书面抗议必须在适当的时间内提交:
   a.若大会或竞赛规则中,未作提交抗议书之时间规定时,如因各种情形和搜集
     资料的困难,则可根据一般情形考虑抗议书提交之适当时限。
   b.比赛结束後四十八小时以内,为一般适当的时间。
 6.正式书面抗议,须包括下列资料之报告:
   a.比赛的日期、时间及地点。
   b.裁判员及纪录员的姓名。
   c.所抗议的正式规则或球场规则之条文。
   d.判决及其当时的周围情况。
   e.抗议事项所有的基本事实。
 7.有关抗议的裁决,可归纳如下列各项:
   a.抗议无效,比赛纪录不变。
   b.承认为误解比赛规则的抗议,则自错误的判决中止起,再开始比赛。
   c.承认无资格球员上场比赛中的抗议成立时,则判违规球队"夺权比赛"。
(规则十一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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