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ports 版 (精华区)

发信人: jiao (小焦), 信区: sports
标  题: 比赛的管理 
发信站: 听涛站 (Mon Apr 24 12:16:26 2000), 转信

2.4.1报分 

2.4.1.1当球一结束比赛状态,裁判员应立即报分.如考虑掌声或其它嘈杂声将影响报分 

,应在情况允许时立即报分. 

2.4.1.1.1报分时,裁判员应首先报下一回合即将发球一方的得分数、然后报对方的得分 

数. 

2.4.1.1.2一局比赛开始和交换发球员时,裁判员在报完比分后,应报出下一回合发球员 

的姓名,并用手势指明发球方。 

2.4.1.1.3一局比赛结束时,裁判员应先报胜方运动员的姓名,然后报胜方得分数,再报 

负方的得分数。 

2.4.1.2裁判员除报分外,还可以用手势表示他的判决。 

2.4.1.2.1当判得分时,裁判员可将靠近得分方的手举至齐肩高。 

2.4.1.2.2当出于某种原出,回合应被判为重发球时,裁判员可以将手高举过头表示该回 

合结束。 

2.4.1.3建议发球员在双方运动员未准确得知比分之前,不要发球;如裁判员认为发球员 

经常发球过早,对对方有不利影响,应警告发球员推迟发球,如有必要应提醒接发球员 

举手表明自己未准备好。 

2.4.1.4裁判员报分应使用英语或双方运动员及 门性本 能接受的任何其它语言。 

2.4.1.5应使用机械或电子设备显示比分,使运动员看清楚,并尽量让观众也能看清。 

2.4.2副裁判员工作程序 

2.4.2.1责任副裁判员应报出: 

2.4.2.1.1"犯规",如果运动员发球动作不合法; 

2.4.2.1.2“侧面”,如果处于比赛状态的球触及了面对他的球台侧面上边缘以下部分; 

  

2.4.2.1.3“擦网",如果合法发球在球越过或绕过球网装置时触及球网装置; 

2.4.2.1.4“停",如果比赛环境受到干扰,可能影响该回合的结果时。 

2.4.2.2副裁判员在报出有关术语的同时,应将手高举过头,以引起裁判员的注意。 

2.4.3轮换发球法的程序 

2.4.3.1计时员应在每一局比赛的第一个球进入比赛状态时开表;在比赛暂停时停表,如 

:到赛区外捡球擦汗、决胜局交换方位及更换损坏的比赛器材;当球重新进入比赛状态 

时开表。 

2.4.3.2一局比赛尚未实行轮换发球法,比赛进行到15分钟,计时员应报“时间到”。( 

双方运动员的比分均已达到19分时除外) 

2.4.3.3比赛应立即恢复,当球被接发球运动员或其同伴还击时,计数员应宣报每一次击 

球数。计数员应使用英语或双方运动员及 门性本 能接受的任何其它语言. 

2.4.4比赛的程序 

2.4.4.1在一场比赛开始前2分钟,运动员有权在比赛球台上练习,正常间歇不能练习。 

只有裁判长有权延长特殊的练习时间。 

2.4.4.2如果双方运动员不能就比赛用球达成一致意见而使比赛不能进行时,由裁判员任 

意决定一个比赛用球,拒绝接受该比赛用球的运动员,裁判长可取消其比赛资格。 

2.4.4.3每局比赛中,每打完五分球后,或决胜局交换方位时,裁判员可允许运动员用短 

暂的时间擦汗。 

2.4.4.4如果运动员在比赛中损坏了球拍.应立即替换随身带来的另一块球拍,或场外递 

进的球拍。 

2.4.4.5运动员应有合理的机会检查和熟悉将要使用的器材,在替换破球或损坏的球拍以 

后,运动员可练习少数几个回合,然后继续比赛. 

2.4.4.6运动员在比赛间歇时,应将球拍留在比赛的球台上,得到裁判员的特殊许可除外 

。 

2.4.4.7除非裁判长允许,运动员在一场比赛中应留在赛区内或赛区附近,在局与局之间 

的法定休息的时间内,运动员应在裁判员的监督下,留在赛区周围3米以内的地方. 

2.4.5紧急中断比赛 

2.4.5.1运动员因意外事件而暂时丧失比赛能力时,裁判长若认为中断比赛不致于给对方 

带来不利,可允许中断比赛,但时间要尽量短些,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超过十分钟。 

2.4.5.2如果失去比赛能力的状态早已存在,或在比赛开始前就有理由可以预见,或由于 

比赛的正常紧张状态引起,则不能允许中断比赛。如果失去比赛能力的原因在于运动员 

当时的身体状况或比赛进行的方式,引起抽筋或过度疲劳,这些也不能成为中断比赛的 

理由,只有因意外事故,如摔倒受伤而丧失比赛能力,才能允许紧急中断。 

2.4.5.3在紧急中断比赛时,裁判长可授权运动员在任何球台上练习,包括比赛用的球台 

。 

2.4.6场外指导 

2.4.6.1团体比赛,运动员可接受任何人的场外指导;单项比赛运动员只能接受一个人的 

场外指导,而这个指导者的身份应在该场比赛前向裁判员说明。如未被授权的人进行指 

导,裁判员应出示红牌令其远离赛区。 

2.4.6.2在局与局之间的休息时间或经批准的中断时间内,运动员可接受场外指导。如被 

授权的指导者在其它时间内进行指导,裁判员应出示黄牌进行警告;如在警告后再次违 

犯,将被驱除出赛区。 

2.4.6.3在一个团体赛或单项比赛中的一场比赛,指导者己被警告过。如任何人再进行非 

法指导,裁判员将出示红牌,并将其驱除出赛区,不论其是否曾被警告过. 

2.4.6.4在团体比赛中被驱除出赛区的人不允许在团体比赛结束前返回,除非需要他上场 

比赛。在单项比赛中,不允许在该场单打比赛结束前返回。 

2.4.6.5如被驱除出赛区的指导者拒绝离开或在比赛结束前返回,裁判员应中断比赛,立 

即向裁判长报告。指导者被驱除出赛区时,应出示红牌。 

2.4.6.6以上规定只限制对比赛的指导。这些规定并不限制运动员或队长就裁判员的决定 

提出正式申诉,或阻止运动员与所属协会的代表或翻译就某项判决的解释进行商议。 

2.4.7行为表现 

2.4.7.1运动员和教练员应克服那些可能不公平地影响对手,冒犯观众或影响本项运动声 

誉的不良作风或行为表现。包括:故意损坏比赛器材,如弄坏球、用球拍敲打球台,语 

言不文明或大声喊叫,故意将球打出比赛区域,不尊重比赛官员和在比赛中坚持非法指 

导。 

2.4.7.2裁判员认为运动员或教练员在赛区内的行为表现不能接受,裁判员应向其出示黄 

牌,并警告运动员或教练员,要求其停止冒犯行为,否则将被判罚。一对双打选手中任 

何一人的警告将对两个人适用。 

2.4.7.3运动员在受到警告后再犯,裁判员可判对方得1分;第二次再犯,裁判员可判对 

方得2分;每一次判分时,应同时出示黄牌和红牌。但2.4.7.5中另有规定者除外。 

2.4.7.4如果教练员在被警告后仍坚持上述做法,裁判员应向其出示红牌并将其驱除出比 

赛区;并且在该场团体赛或单项比赛的剩余时间内不得返回,2.4.7.5中另有规定者除外 

。 

2.4.7.5如运动员在因不良行为被判罚2分后仍坚持不良行为,或运动员、教练员的不良 

行为非常严重时,裁判员应立即停止比赛并向裁判长报告。 

2.4.7.6无论是否得到裁判员的报告,裁判长可决定对坚持冒犯行为的运动员采取纪律行 

动,包括取消其参加该场、该项或整个比赛的比赛资格。 

2.4.7.7如果一名运动员在团体(或单项)比赛中有两场被取消了比赛资格,就自动取消 

了其参加团体(或单项)比赛的比赛资格。 

2.4.7.8在一场比赛中,运动员未通知裁判员和对方即自行更换球拍,裁判员应立即将此 

事报告裁判长。裁判长应给予初犯者警告。如再犯,裁判长应取消其比赛资格。 

2.4.8兴奋剂 

2.4.8.1在各类比赛中,运动员在比赛之前或比赛中,不得服用任何兴奋剂。服用兴奋剂 

,是指以任何方式向体内输入任何一种被禁止服用的药物,以达到在比赛中提高运动成 

绩的目的。 

2.4.8.2任何运动员如使用违禁药物,一经发现将取消其参加当场比赛的资格并报告其所 

属协会。 

2.4.9赌博 

2.4.9.1运动员或工作人员不得就比赛进行赌博。 

2.4.9.2一旦发现运动员或工作人员违反上条规定,比赛组织者应报告其所属协会。 
--
[万点梅花皆悟透,日月相随一身走.]      

※ 来源:.听涛站 cces.net.[FROM: 匿名天使的家]
[百宝箱] [返回首页] [上级目录] [根目录] [返回顶部] [刷新] [返回]
Powered by KBS BBS 2.0 (http://dev.kcn.cn)
页面执行时间:3.469毫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