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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jiao (小焦), 信区: sports
标  题: 国际比赛资格 
发信站: 听涛站 (Mon Apr 24 12:17:36 2000), 转信

2.7.1以下规定将适用于世界锦标赛,世界团体锦标赛和国际公开锦标赛的团体赛。 

2.7.2一名运动员应有资格代表一个协会参赛,如果他在那个协会所控制的领土上出生或 

已经在那里居住了至少6年,但是,他须在前6年内没有代表过其他协会,2.7.2.1一2的 

规定除外。 

2.7.2.1未代表过原协会的运动员转会居留期限为3年。 



2.7.2.2如果一个运动员在16岁以前移居到他的居住地,他代表这个协会参加比赛,将不 

受居住期限的限制。 

2.7.3协会应向国际乒联秘书长注册准备代表其协会的运动员,而这些运动员从前有权代 

表另一个协会,不管其是否曾经代表过那个协会。此注册不得晚于他们代表协会参加的 

第一个比赛前6个月,并且如被要求,协会应提供关于出生和居住资格的正式文件证明. 

  

2.7.4当一名运动员有资格代表一个协会时,他应一直保有该资格,除非他代表另一个他 

有资格代表的协会,此时,他变成只有资格代表后一个协会。 

2.7.5如果运动员接受了代表一个协会的提名,无论他是否出场比赛,均被视作已经代表 

了该协会。代表的日期应是提名的日期或比赛的日期,两者中较迟的一个。 

2.7.6一个协会可以提名符合出生或居住资格,但现在居住在另一个协会所控制的领土上 

的运动员代表其协会,但是,该运动员须与后一协会有着良好的关系。 

2.7.7对于不接受任何上述资格的或因控制国际代表资格的规定而出现的任何其它问题, 

应提交执行局处理,执行局的决定将是最终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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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点梅花皆悟透,日月相随一身走.]      

※ 来源:.听涛站 cces.net.[FROM: 匿名天使的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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